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聲減,3380,2007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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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之刑,減刑如附表編號一所示,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罪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相符,爰聲請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並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刑,定其應執行刑。

二、據上論斷,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葉珊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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