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聲減,3382,2007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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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公然侮辱罪,減為拘役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名譽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七一九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一七七號),判處拘役二十五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偉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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