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聲減,3383,2007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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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賭博等案件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三三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罪所處之刑應減刑,減得之刑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二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拾伍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賭博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已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欣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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