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聲減,3397,2007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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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97號
聲 請 人 即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所犯已經判決確定:(一)案號不明之「藥物藥商法」案件,以及(二)案號不明之「竊盜」案件,符合減刑要件,請求予以減刑;

(三)並請求本院「另行送達一生所犯之前科紀錄表」等語。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所指:(一)案號不明之「藥物藥商法」案件,應係指臺灣宜蘭地方法院77年度訴字第459號刑事案件;

(二)案號不明之「竊盜」案件,應係指臺灣高等法院77年度上訴字第5751號刑事案件,該2案件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均非本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在本院刑事卷宗可稽,本院不應准許;

(三)至於聲請意旨請求本院「另行送達一生所犯之前科紀錄表」,「若有不克送達前科紀錄表之原因存在之情形,亦應一併在減刑裁定時說明理由」云云,非僅因其請求減刑之聲請,已經駁回,而未獲「減刑裁定」,業如前述,且此部分之請求亦於法無據,併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程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雅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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