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8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樓
選任辯護人 陳建宏律師
柯佩吟律師
丙○○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林芳華
法 官 彭慶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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