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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5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 ○
選任辯護人 葉宏基律師
被 告 壬○○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吳宏山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5401、101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辛○共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及以低價賣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年;
又共同違反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壬○○共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及以低價賣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又共同違反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事 實
一、緣民國89年間臺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開公司)股價自上市之每股新臺幣(下同)21、22元崩跌至2 、3 元,辛○、壬○○二人認有炒作套利之空間,乃圖思製造該公司股票交易活絡假象,並操縱股價在一定價格以上、而抬高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證交所)在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價格,竟基於犯意之聯絡,由辛○決定股票買賣價格,壬○○負責籌措所需資金、提供人頭買賣帳戶:㈠自90年4 月10日起至90年6 月22日止,壬○○取得不知情之家族成員、或友人卯○○、寅○○、辰○○、癸○○、丁○○、戊○○及許月英等個人帳戶,併同壬○○、辛○本人帳戶(詳如附表一所示),利用國票聯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國票證券)之營業員為女兒子○○、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下簡稱太平洋證券)之營業員為好友丑○○、且德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帳號另互設有委託人之便,得自由操綜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而組成買賣臺開股票集團,連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持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方式,意圖抬高臺開公司之股價(詳情如附表二所示)。
㈡然至90年6 月21日,操作股票獲利、操縱股價情形均未如預期,資金產生缺口,竟於90年6 月21日、22日,以壬○○、辛○、癸○○、丁○○等人帳戶名義,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下單買進台開公司上市股票,其中6264張經電腦搓合成功(詳如附表三所示),惟遲至最後交割期限即90年6 月24日、25日前,仍未依規定履行交割義務(總計違約金額達3459萬5550元),致臺開公司上市股票價格自90年6 月26日至同月29日止每日均以跌停價收盤,且股票成交量自同月22日4029張萎縮至400 張,而足以影響證券交易市場秩序。
後辛○於90年6 月27日偵查機關尚未察覺前,即具狀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首表示接受裁判。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壬○○、辛○就於前揭時地,以由被告辛○決定買賣台開公司股票價格、張數、時間,由被告壬○○負責籌措所需資金、並提供人頭帳戶之方式,使用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以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價格、張數,買賣臺開公司之上市股票,其後附表三所示之買賣均未辦理交割等事實,於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惟被告壬○○、辛○仍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被告辛○辯稱:違約交割之部分均已坦承,惟買賣台開公司股票係因擎碧建設公司董事黃銘坤欲入主台開公司、需掌握股權,故委任伊以每股不超過6 元之價格買入台開股票約3 萬股,方會依約買入,並非蓄意抬高台開公司股價,又嗣後黃銘坤之資金並未如數匯入,方會導致違約交割云云;
被告壬○○辯稱:並非炒作股票,純係為幫營業員女兒子○○添加業績,方會請辛○過來幫忙,事實上買的股票不僅台開股票,尚有其他種類,且買賣均係依據辛○指示籌措資金,賣賣之時間、價格、張數等亦係辛○一人決定,並未參與云云,辯護人亦為壬○○辯稱:實際台開股票並無任何交易異常情形,可認被告壬○○買賣股票並未影響台開股價等語。
經查:㈠被告辛○邀同被告壬○○,以被告辛○決定買賣台開公司股票價格、張數、時間,被告壬○○負責籌措所需資金、並提供人頭帳戶之方式,使用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以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價格、張數,買賣臺開公司之上市股票,其後附表三所示之買賣均未辦理交割等事實,除據被告二人坦承不諱外,另經證人子○○、證人即原太平證券營業員丑○○、證人即原德信證券營業員庚○○於本院具結證述明確,並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6年6 月15日台證密字第0960014978號函及附件證券行情資料明細表、指數行情資料明細表、前100 名投資人明細表、較大投資人交易明細表、壬○○等9 名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德信證券90年6 月21、22 日被告辛○、壬○○買進賣出報告書、交易委託書、合併交割憑單、違約申報申請書、委託及成交明細查詢(見90年度他字第6245號卷第25頁以下),堪以認定。
㈡又證人卯○○、寅○○、戊○○、丁○○、癸○○、辰○○等人國票證券、德信證券及太平洋證券所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證券帳戶,係交予被告壬○○、辛○使用,並由被告壬○○負責調度資金等情,並經證人卯○○、寅○○、戊○○、丁○○、癸○○、辰○○、等於調查局證述明確,另經證人丑○○、乙○○、丙○○、甲○○證述資金調借情形明確,更有德信證券壬○○、癸○○、辛○開戶基本資料(見調查卷第77頁以下)、及國票證券被告壬○○、卯○○、癸○○、陳重誠、辰○○、戊○○、丁○○、辛○、許月英之基本開戶資料、及受託買賣業務員子○○名單(見調查卷第35頁以下)、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6年10月4 日(96)太證法字第960153號函及開戶卡影本、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存款存入憑條、存款明細分戶帳、世華銀行洗錢防制法第7條「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登記簿等(見調查卷第163 頁以下)在卷可稽;
則被告辛○、壬○○二人共同為附表二台開股票買賣,亦即被告辛○為實際操作者、被告壬○○為資金及帳戶提供者而共同買賣之事實堪以認定。
㈢而參考臺開股票、同類股暨集中交易市場價、量變化之比較表(見調查卷第26頁),可知:自89年11月23日起至90年6月30日止,臺開股票價格之漲跌幅度上漲高達80.43%,惟同期同類股、集中市場(大盤)平均漲跌幅度則分別僅上漲7.15% 、下跌5.12% ;
另臺開股票同期成交量則增加228.47%,而同類股、集中市場平均成交量則分別僅增加19.47%、2.91% ,且:1.90年4 月10日、11日、14日、21日、同年5 月2 日、同月4 日、8 日、10日、11日、14日、21日、同年6 月7 日、同月12日、19日、20日、26日、27日、28日、29日等交易日,連續多日大量買賣台開公司股票,因盤中漲跌幅過大,有成交價異常情事。
2.如附表二買賣對台開公司股價有明顯影響,其各營業日之詳細交易情形如下:⑴90年4月10日①以人頭帳戶卯○○(太平洋證券)於13時18分18秒至13時23分25秒,連續以高於當時成交價7 檔之4.60元及漲停價5.15元之價格,分3 筆委託買進120 張。
而前開委託於13時19分03秒至13時25分06秒成交86張,使成交價由4.60元漲升為4.65元,上升5 檔(註:當日收盤價為4.52元)。
②上開人頭帳戶卯○○(太平洋證券)、癸○○(德信證券)等人共計成交買進955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52.29 %,壬○○(太平洋證券)共計成交賣出297張,占當日總成交量16.22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297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16.22 %。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跌幅為6.8 %,同類股指數漲幅為0.94%,大盤指數跌幅則為0.89%。
⑵90年4月11日①以人頭帳戶卯○○(國票證券)於12時38分6 秒至12時42 分33 秒,以高於當時成交價10檔之4.50元分3筆委託買進30張,及於12時51分56秒至12時55分56秒以高於當時成交價8 檔之4.60元之價格,分5 筆委託買進35張;
而前開委託於12時38分52秒至12時42分43秒、12時52分9 秒至12時56 分46 秒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4.40元漲升為4.50元,上升10檔。
另癸○○(德信證券)、壬○○(太平洋證券)、卯○○(國票證券)於13時25分6 秒至13時27分1 秒,連續以漲停價4.83元及高於當時成交價3 檔之4.70元價格,分4筆委託買進108 張;
而前開委託於13時25分7 秒至13時30分成交77張,使成交價由4.67元漲升為4.83元,上升16檔;
(註:當日收盤價為4.83元)。
②上開人頭帳戶壬○○、卯○○、癸○○及許月英等人共計成交買進1526張,占當日總成交量74.58 %,陳乃玉共計成交賣出1264張,占當日總成交量61.77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1149張,占當日總成交量56.15 %。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漲幅為6.85%,同類股指數漲幅為1.26 % ,大盤指數跌幅則為2.13%。
⑶90年4月13日①以人頭帳戶癸○○(德信證券)於10時15分44秒至10時24 分40 秒,連續以漲停價5.20元,分12筆委託買進400 張。
而前開委託於10時16分11秒至10時29分3秒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4.8 元漲升為4.99元,上升15檔(註:當日收盤價為4.95元)。
②上開人頭帳戶卯○○(太平洋證券)、癸○○等人共計成交買進570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77.07 %,陳乃玉(太平洋證券)共計成交賣出414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51.62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367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45.76 %。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漲幅為1.43%,同類股指數漲幅為0.85 % ,大盤指數跌幅則為0.68%。
⑷90年4月16日①以人頭帳戶辰○○(國票證券)於12時43分5 秒至12時50 分29 秒,連續以漲停價5.25元,分10筆委託買進1000張。
而前開委託於12時43分26秒至12時52分5秒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4.89元漲升為5 元,上升11檔(註:當日收盤價為4.99元)。
②上開人頭帳戶卯○○(國票證券)、辰○○等人共計成交買進2413張,占當日總成交量80.59 %,壬○○(太平洋、德信、國票證券)、陳式(德信證券)良共計成交賣出2408張,占當日總成交量80.42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1956張,占當日總成交量65.33 %。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漲幅為0.80%,同類股指數跌幅為2.27 % ,大盤指數跌幅則為1.14%。
⑸90年5月7日①以壬○○帳戶(太平洋證券)於13時22分02秒至13時25分13秒,連續以當時成交價4.99元及漲停價5.45元,分5 筆委託買進1900張。
而前開委託於10時16分11秒至10時29分3 秒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4.8 元漲升為4.99元,上升15檔(註:當日收盤價為4.99元)。
②上開壬○○帳戶共計成交買進1968張,占當日總成交量88 .05 % ,壬○○(德信證券)及卯○○(太平洋證券)帳戶共計成交賣出1748張,占當日總成交量78.21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1738張,占當日總成交量77.76 %。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跌幅為2.15%,同類股指數漲幅為0.49 % ,大盤指數跌幅則為0.26%。
⑹90年5月9日①以壬○○(德信證券)、許月英帳戶,於13時14分47秒至13時26分5 秒,連續以當時成交價4.80元及漲停價4.97元,分9 筆委託買進2206張(隨後取消192 張)。
而前開委託於13時18分18秒至13時26分22秒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4. 66 元漲升為4.89元,上升23檔(註:當日收盤價為4.85元)。
②上開壬○○(德信證券)、寅○○、許月英帳戶共計成交買進2083張,占當日總成交量88.11 %,壬○○(太平洋證券)帳戶共計成交賣出1968張,占當日總成交量83.24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1948張,占當日總成交量82 .40 % 。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漲幅為4.30%,同類股指數漲幅為2.09 % ,大盤指數漲幅則為1.08%。
⑺90年5月11日①以壬○○帳戶(太平洋證券)於12時48分17秒至13時17分33秒,連續以當時成交價4.52元、以高於當時成交價10檔之4.75元及漲停價4.83元分6 筆委託買進470 張;
而前開委託於12時48分20秒至13時18分49秒成交293 張,使成交價由4.52元漲升為4.81元,上升29檔。
另壬○○(國票證券)復於13時22分08秒至13時24分45秒,連續以當時成交價4.81元、高於成交價1 檔之4.82元及漲停價4.83元,分4 筆委託買進1600張;
而前開委託於13時23分20秒至13時24分51秒,成交1225張,使成交價由4.78元漲升為4.82元,上升4檔(註:當日收盤價為4.83元)。
②上開壬○○(太平洋、國票證券)、癸○○等帳戶共計成交買進2323張,占當日總成交量92.29 %,陳乃玉(德信證券)共計成交賣出2015張,占當日總成交量80.05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1995張,占當日總成交量79.26 %。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漲幅為6.85%,同類股指數漲幅為3.34 % ,大盤指數漲幅則為2.15%。
⑻90年5月30日①以卯○○帳戶(太平洋證券),於12時52分15秒至13時2分23 秒,連續以當時成交價4.60元、高於當時成交價4 至5 檔之4.54元、4.55元、4.56元及漲停價4.85元分6 筆委託買進360 張(隨後取消11張)。
而前開委託於12時54分29秒至13時2 分50秒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4.50元漲升為4.6 4 元,上升14檔(註:當日收盤價為4.64元)。
②上開卯○○、癸○○帳戶(德信證券)共計成交買進953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95.30 %,壬○○(太平洋、德信證券)帳戶共計成交賣出791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79.10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786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78.60 %。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漲幅為2.20%,同類股指數跌幅為0.77 % ,大盤指數跌幅則為0.74%。
⑼90年5月31日①以壬○○帳戶(太平洋證券),於11時48分44秒至12時17 分33 秒,連續以當時成交價4.66元及高於當時成交價6 檔之4.69元及漲停價4.96元之價位,分23筆委託買進300 張。
而前開委託於12時53分35秒至13時11分10秒成交280 張,使成交價由4.63元漲升為4.68元,上升5 檔(註:當日收盤價為4.70元)。
②上開壬○○(太平洋)帳戶共計成交買進428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84.41 %。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漲幅為1.29%,同類股指數漲幅為1.38 % ,大盤指數跌幅則為0.16%。
⑽90年6月1日①以壬○○帳戶(德信證券),於11時0 分41秒至11時2 分7秒 ,以高於當時成交價27檔之5.000 元價格,分2 筆委託買進560 張。
而前開委託於11時1 分7 秒至11時6 分6 秒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4.73元漲升為4.90元,上升17檔(註:當日收盤價為4.75元)。
②上開壬○○帳戶共計成交買進560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45. 34%,卯○○帳戶(太平洋證券)、癸○○帳戶(德信證券)共計成交賣出953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77.16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533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43.15 %。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漲幅為1.06%,同類股指數漲幅為0.50 % ,大盤指數跌幅則為0.69%。
(11)90年6月5日①以卯○○帳戶(國票證券),於12時48分26秒至12時56分40秒,連續以高於當時成交價9 檔之4.80元價格,分10筆委託買進100 張。
而前開委託於12時48分44秒至12時56分58秒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4.71元漲升為4.78元,上升7檔 (註:當日收盤價為4.78元)。
②上開卯○○帳戶共計成交買進600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92. 02%。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漲幅為0.42%,同類股指數漲幅為2.18 % ,大盤指數漲幅則為1.6 %。
(12)90年6月6日①以寅○○帳戶於12時15分41秒至12時24分19秒,連續以漲停價5.10元分10筆委託買進100 張;
而前開委託於12時16 分22 秒至12時24分36秒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4.82元漲升為4.89元,上升7 檔。
另壬○○(太平洋證券)復於12時51分47秒至12時55分08秒,連續以漲停價5.10元,分5 筆委託買進500 張;
而前開委託於12時52分12秒至12時55分32秒,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4.90元漲升為4.94元,上升4 檔(註:當日收盤價為4.93元)。
②上開壬○○、寅○○、丁○○等帳戶共計成交買進1253張,占當日總成交量91.52 %,卯○○(國票、太平洋證券)共計成交賣出1090張,占當日總成交量79.62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1046張,占當日總成交量76.40 %。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漲幅為3.13%,同類股指數漲幅為2.76 % ,大盤指數漲幅則為3.06%。
(13)90年6月7日①以卯○○帳戶(太平洋證券)於12時48分46秒至12時55分42秒,連續以高於當時成交價2 至12檔之4.92元及高於當時成交價15檔之4.95元分9 筆委託買進45張;
而前開委託於12時49分41秒至12時57分11秒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4.80元漲升為4.92元,上升12檔。
另壬○○(國票證券)與卯○○(太平洋證券)帳戶,復於13時06分24秒至13時14分58秒,連續以漲停價5.25元及4.92元、4.97元不等之價格,分8 筆委託買進650 張;
而前開委託於13時7 分17秒至13時15分32秒,成交638 張,使成交價由4.92元漲升為4.97元,上升5 檔(註:當日收盤價為4.97元)。
②上開壬○○(國票證券)、卯○○(太平洋證券)等帳戶共計成交買進759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89.39 %,卯○○(國票證券)共計成交賣出600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70.67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322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70.08 %。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漲幅為0.81%,同類股指數跌幅為3.09 % ,大盤指數跌幅則為1.28%。
(14)90年6月11日①以壬○○(太平洋證券)、丁○○帳戶,於12時54分43秒至13時11分44秒,連續以漲停價5.20之價格,分11筆委託買進848 張。
而前開委託於12時57分6 秒至13時12分01秒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4.91元漲升為5.05元,上升10檔(註:當日收盤價為4.88元)。
②上開壬○○、丁○○帳戶共計成交買進850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82.60 %,壬○○(國票證券)、卯○○(太平洋證券)等帳戶,共計成交賣出759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73. 76%,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759張,占當日總成交量73.76 %。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漲幅為0.41%,同類股指數漲幅為0.59 % ,大盤指數漲幅則為0.86%。
(15)90年6月12日①以壬○○(國票證券)帳戶,於12時48分27秒至13時2 分46秒,連續以漲停價5.2 元之價格,分11筆買進500 張。
而前開委託於12時49分10秒至13時3 分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4.88元漲升為5.10元,上升14檔(當日收盤價為5.10元)。
②當日以壬○○、卯○○(太平洋證券)帳戶共計成交買進1720張,占當日總成交量94.97 %,卯○○(國票證券)帳戶,共計成交賣出784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43.29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783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43.23 %。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漲幅為4.50%,同類股指數漲幅為1.30 % ,大盤指數跌幅則為0.09%。
(16)90年6月14日①以壬○○(太平洋證券)帳戶,於12時17分35秒至12時27 分14 秒,連續以漲停價5.25元之價格,分10筆買進50張。
而前開委託於12時20分16秒至12時27分46秒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4.93元漲升為5.10元,上升9 檔(當日收盤價為5.10元)②當日以壬○○(太平洋證券)、丁○○(國票證券)帳戶共計成交買進2080張,占當日總成交量98.15 %,以壬○○(國票證券)、卯○○(太平洋證券)帳戶,共計成交賣出1720張,占當日總成交量81.17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1719張,占當日總成交量81.12 %。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漲幅為3.44%,同類股指數跌幅為1.96 % ,大盤指數跌幅則為1.73%。
(17)90年6月18日①以壬○○(德信證券)、卯○○(國票證券)帳戶,於12時53分54秒至13時14分28秒,連續以漲停價5.40元之價格,分17筆買進2590張。
而前開委託於12時55分10秒至13時14分41秒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4.94元漲升為5.25元,上升11檔(當日收盤價為5.25元)。
②當日以前開壬○○、卯○○帳戶共計成交買進2612張,占當日總成交量94.98 %,以壬○○(太平洋證券)、丁○○(國票證券)帳戶,共計成交賣出2080張,占當日總成交量75.63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2073張,占當日總成交量75.38 %。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漲幅為3.96%,同類股指數跌幅為1.30 % ,大盤指數跌幅則為1.70%。
(18)90年6月20日①以壬○○、辛○帳戶,於12時56分12秒至13時5 分37秒,連續以當時成交價5.15元、5.20元及漲停價5.40元之價格,分13筆委託買進900 張;
而前開委託於12時56分45秒至13時5 分59秒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5.15元漲升為5.30元,上升3 檔。
另以壬○○、辛○、癸○○帳戶,復於13時09分17秒至13時24分14秒,連續以高於當時成交價1 檔之5.30元、5.35元價格及漲停價5.40元之價格,分14筆委託買進3000張;
而前開委託於13時09分30秒至13時24分28秒,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5.25元漲升為5.40元,上升3 檔(註:當日收盤價為5.40元)。
②上開壬○○、辛○、癸○○等帳戶共計成交買進3974張,占當日總成交量87.99 %,壬○○、卯○○共計成交賣出2612張,占當日總成交量57.83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2546張,占當日總成交量56.37 %。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漲幅為6.93%,同類股指數跌幅為0.07 % ,大盤指數跌幅則為0.20%。
3.而上開附表三之交易未履行交割後,致臺開公司上市股票價格自90年6 月26日至同月29日止每日均以跌停價收盤,且股票成交量自同月22日4029張萎縮至400 張,而足以影響證券交易市場秩序乙節,亦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6年6 月15日台證密字第0960014978號函及附件證券行情資料明細表、指數行情資料明細表等附卷可參。
4.是以被告二人之買賣方式,可認被告二人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台開股票之交易價格,而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並以低價賣出,造成交易暢旺之假象。
其等間以同一集團同時買入、賣出股票已與常情不符,且其等以高價買入、低價賣出之方式,如何彌補損失?參以集中交易市場股票之買賣,原則上委託買入或賣出之價格,不必然即為交易價格,是由被告二人連續以最高價、低價大量委託買賣股票,並以前開被告等人下單之價、量相佐,其欲大筆成交台開股票,以漲停價、跌停價掛進,得以優先成交,以達交易暢旺之假象,藉由漲停價以抬高成交股價,其欲炒作股票、抬高股票價格之主觀意圖彰彰甚明。
雖按「所謂連續高價買入係指於特定期間內,逐日以高於平均買價,接近最高買價之價格或以最高之價格買入而言」,最高法院74年度臺上字第5861號判決,足資參照,然該「連續」非指行為人「每筆」委託、成交買賣價格均係為「高價」,僅需其多數行為有概括之統一性、主觀有連續概括之意即屬,故被告二人委託買單中或有數筆為正常掛單價格、或有為達成交易熱絡情形而為之「低價」掛單,均不影響其「連續高價」以抬高價格之意圖、行為。
5.且按證券交易禁止炒作行為之規範,以不法直接犯罪故意為主觀構成要件,且須行為客觀上符合炒作市場。
惟主觀因素存在於行為人之內心認知,除非行為人承認,否則甚難認定。
而炒作行為之客觀要件,亦各異其型態,不易判斷。
職是,於認定行為人之炒作時,應就主觀因素與客觀條件配合,藉由客觀行為與常規交易,自可評估行為人是否具備主觀犯意。
另按我國法制對於證券市場炒作行為之禁止,係屬行為犯而非結果犯,質言之,炒作行為只須具備抬高或壓低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而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即符合構成要件,不必產生有其期待之高價或低價。
故雖被告二人最終無法確實抬高台開股票之價格,此亦與其行為是否違法無關,併此敘明。
㈣雖辯護人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6年8 月9 日台證監字第0960022434號函覆本院表示「90年4 月至6 月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監視業務指(督)導會報對台開股票並無相關決議(公布為注意股票)」,然:1.前開會報係依據該時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其後90年9 月4 日另有修正)為處置,該作業要點第2 至4 點係規定:「(第2 點)本公司於所設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以下簡稱市場)每 日交易時間內分析股票、受益憑證、轉換公司債、存託憑證及認購 (售)權 證等有價證券之交易,發現其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即依第3條規定辦理。
㈠當日盤中成交價振幅超過百分之9 且與本公司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振幅之差幅在百分之5 以上,且其成交量達3 千交易單位以上者。
㈡當日盤中成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6 且與本公司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漲跌百分比之差幅在百分之4以上,且其成交量達3 千交易單位以上者。
㈢當日盤中週轉率超過百分之10且其成交量達3 千交易單位以上者,但轉換公司債、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存託憑證及認購(售)權證不適用之。
㈣依本要點規定發布交易資訊或採取處置措施者。
㈤經市場傳聞或媒體報導或經本公司電腦系統分析有重大人為操縱情事並經簽報核准者。
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3 點)本公司分析發現證券商當日受託買賣前條所列之有價證券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即於收盤後以書面通知該證券商經理人員請其注意,以確保證券交割安全。
㈠投資人於該證券商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之差額超過新台幣3 億元並超過該證券商淨值一倍,且其委託買進(賣出)金額占該有價證券總委託買進(賣出)金額百分之20以上。
㈡證券商受託買賣該有價證券之差額超過新台幣5 億元並超過該證券商淨值1.5 倍,且其受託買進 (賣出)金 額占該有價證券總委託買進(賣出)金額百分之40以上。
㈢投資人於該證券商成交買賣該有價證券之差額超過新臺幣一億元並超過該證券商淨值之0.3 倍,且其成交買進或賣出金額占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之百分之10以上。
㈣證券商成交買賣該有價證券之差額超過新臺幣2億元並超過該證券商淨值之一倍,且其成交買進或賣出金額占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之百分之20以上。」
、「(第4 點)本公司於每日收盤後,即分析股票、受益憑證、轉換公司債、存託憑證及認購(售)權證等有價證券之交易,發現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公告其交易資訊(漲跌幅度、成交量、週轉率、集中度、本益比、股價淨值比等):㈠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者。
㈡最近一段期間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者。
㈢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其當日之成交量較最近一段期間之日平均成交量異常放大者。
㈣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其當日之週轉率過高者。
㈤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證券商當日受託買賣該有價證券之成交買進或賣出數量,占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量比率過高者。
㈥當日及最近數日之日平均成交量較最近一段期間之日平均成交量明顯放大者。
㈦最近一段期間之累積週轉率明顯過高者。
㈧本益比及股價淨值比異常,且符合包括當日週轉率過高、較其所屬產業類別股價淨值比偏高、任一證券商當日成交買進或賣出金額占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比率過高或任一投資人當日成交買進或賣出金額占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比率過高等四種情形之任二者。
㈨其他交易情形異常經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者。」
2.該作業要點為維持最基本之市場正常交易,係針對明顯「顯然」「重大」「異常」之交易訂定標準,達此門檻者無待任何機關審核均已認定為異常交易,以使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在不需任何金管、司法機關認定,即可告知大眾異常交易訊息,非指未達前開標準者,即為合法交易,被告二人於附表二之買賣雖未達「顯然」「重大」「異常」,然其影響股價情形已如附表所示,自已有相當之影響,更可見被告二人哄抬股價之意圖,辯護人以未達「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所定標準認定為合法交易,顯有誤會。
㈤至被告辛○辯稱:係因黃銘坤欲取得台開公司經營權,方會委託連續買賣云云,惟:1.被告辛○自承:前開委任並無任何相關書面可資相佐,僅有擎碧建設公司董事長黃銘坤、及其財務經理劉潤貞知悉等語,迄今亦未提出任何書面資料可實其說,而案外人黃銘坤、劉潤貞業分別於94年12月31日、93年6 月29日除戶登記死亡,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被告辛○所指「黃銘坤委任」乙節,無任何證據可佐。
2.惟倘欲爭奪經營權,按公司法第202條前段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由董事會決定之」,同法第192條第1項復規定:「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3 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而第198條第1項則又規定:「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是公司業務之執行,既由董事會決定,故被告等所稱經營權之爭,應係董事席次之爭奪,惟參照上開法條之規定,公司董事係由股東會選出,由每一股份所代表之選舉權較多者當選,職此之故,被告理應在股東常會開會前1 個月之股東名簿變更記載期間內,取得股份即可。
而台開公司90年間股東會議召開時間為90年6 月28日,且停止過戶期間為90年5 月29日至6 月28日,則欲爭取股權,自應於「90年5 月29日」日前,惟以附表二買賣時間相衡,被告並無必要閉鎖期即「95年5 月30日起至90年6 月20日」之其中11個交易日繼續買賣台開股票、承擔持股耗費之利息?甚至導致其後之6 月21日、22日違約交割?3.且取得股權,理應「買入」股票,即可達成控股並掌握經營權之目的,惟被告竟除以漲停價委託,熱絡購入該股票外,並同時以跌停價委託,賣出數量相近之股票,減少持股,此顯然於被告辛○所辯「為爭奪公司經營權」之理由有悖,益證被告辛○所辯,顯屬卸責之詞,毫無足取。
㈥另被告壬○○辯稱:附表二買賣係為女兒子○○作業績云云。
惟附表二之買賣,除證人子○○任職之國票證券外,其餘尚有德信證券、太平洋證券帳戶之買賣,此與證人子○○之業績毫無關連,故被告壬○○辯稱:作業績云云,顯不足採。
雖被告壬○○再辯稱:僅為資金調度,並未共同操作云云,惟,證人己○○於本院具結證稱:子○○亦多向壬○○回報買賣股票情形等語(見本院96年8 月27日筆錄第11頁)、證人子○○更證稱:附表二所示期間大步分係壬○○下單,於壬○○無法下單時也接過辛○下單,而成交情形均回報予壬○○等語(96年8 月17日見筆錄第7 頁),輔以被告壬○○係本件炒作主要之帳戶、資金提供者,為掌控其資金調度額度,就同日被告辛○進、出何等帳戶應於各該帳戶內調配若干資金、是否逾最高額度等,被告壬○○自就各該帳戶買賣若干豈有不知之理?被告壬○○既已明知被告辛○指示同時、陸續買、賣之台開股票之張數、價格,仍續予提供資金,其共同買賣之意甚明,雖非為實際下單,業已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分擔,所辯亦不可採。
㈦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再:㈠證券交易法業於93年4 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80621 號令修正公布第171 、174 、178 條條文,其中第171條原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20條第1項、第155條第1項、第2項或第157條之一第1項之規定者....」,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則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155條第1項、第5項或第157條之1第1項之規定者。」
,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行為時即修正前證券交易法有利於行為人,自應適用行為時法。
㈡又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2 月2 日公布,於95年7 月1 日施行。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訂有明文。
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
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著有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而:㈠修正前刑法第28條關於共犯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刑法則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修正共同正犯參與類型,確定在「實行」概念下之共同參與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而被告與「陳董」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且前開犯行業已實行犯罪行為,均屬實行犯罪行為之正犯,則適用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論擬,並無不利於被告。
㈡修正前刑法第62條前段關於自首之規定係「必減事由」,新修正刑法第62條前段關於自首之規定則係「得減事由」,上開關於自首之規定雖屬刑罰裁量之事項,惟既影響行為人之刑罰法律效果,應屬法律變更之範疇,而有刑法第2條第1項之適用;
且關於自首之新舊法比較,因自首之性質無關可罰性之判斷或法律效果之形成,故其變更應非以行為時為判斷基準,而應依「自首時」作為判斷之基準。
本件被告自首之時間在新修正刑法生效前,經比較新舊法,以舊法規定「必減」對行為人較為有利。
㈢綜合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故以下未特別敘明者,均係指修正前之舊法,核先敘明。
三、核被告辛○、壬○○意圖抬高上市股票福懋油股票市場交易價格,而連續以高價買入、低價賣出之行為,係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依修正前同法第171條論處;
又被告辛○、壬○○違約交割台開公司股票,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依修正前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論處。
被告二人共同犯罪,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又如事實欄所示操縱行為,本具有反覆行為之性質,是雖對同一股票價格為持續之買進、賣出,仍屬一罪。
被告二人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另被告辛○於違約交割之犯罪未發覺之前,即於90年6 月27日具狀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自首,此有被告辛○自首狀(見90年度他字第2724號卷第1 頁以下,另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告發狀係91年1 月25日,見調查卷第22頁)附卷可稽,故被告辛○就違約交割之部分應依修正前刑法第62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本院爰審酌被告辛○前於79年間,即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0年度上訴字第101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
另於81年間再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9年度重上更三字第84號處有期徒刑10 月,再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786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其數度同為本件同一類質犯罪,且被告二人意圖炒作股票圖利,雖被告二人並未因此獲得任何實際利益,且就違約交割已與銀行間為賠償、達成和解,但已扭曲股票價格,其違約交割之金額即達3549萬5,550 元,致使證券交易市場處於虛偽狀態,並促使不知情之投資人跟進,致造成不知情之投資人受損之惡性,犯罪後仍否認犯行,屢屢藉詞狡飾,並衡量被告投資之金額、下單買賣之金額與其品行、犯罪動機等一切情狀,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又查被告二人就違約交割之部分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之前、且宣告刑未逾1 年6 月,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之規定,應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並與不得減刑之部分合併,分別定全部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1 、4 款、第171條第1款,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28條、第11條前段、第62條、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重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郭惠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左列各款之行為︰一 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實際成交或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者。
二 (刪除)
三 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者。
四 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
五 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者。
六 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者。
前項之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第20條第4項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 違反第20條第1項、第155條第1項、第2項或第157條之一第1項之規定者。
二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損害者。
附表一:買賣集團帳戶明細表
┌──┬────┬────────────────────┐
│編號│ 姓名 │ 證券公司及帳號 │
├──┼────┼────────────────────┤
│ 一 │ 壬○○ │㈠國票聯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票│
│ │ │ 證券,帳號:0000-0000000) │
│ │ │㈡德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信證券│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㈢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
│ │ │ 簡稱太平洋證券,帳號:0000-0000000) │
├──┼────┼────────────────────┤
│ 二 │ 辛○ │㈠國票證券(帳號:0000-0000000) │
│ │ │㈡德信證券(帳號:0000-0000000) │
├──┼────┼────────────────────┤
│ 三 │ 卯○○ │㈠國票證券(帳號:0000-0000000) │
│ │ │㈡太平洋證券(帳號:0000-0000000) │
├──┼────┼────────────────────┤
│ 四 │ 癸○○ │㈠國票證券(帳號:0000-0000000) │
│ │ │㈡德信證券(帳號:0000-0000000) │
├──┼────┼────────────────────┤
│ 五 │ 陳重誠 │國票證券(帳號:0000-0000000) │
├──┼────┼────────────────────┤
│ 六 │ 辰○○ │國票證券(帳號:0000-0000000) │
├──┼────┼────────────────────┤
│ 七 │ 戊○○ │國票證券(帳號:0000-0000000) │
├──┼────┼────────────────────┤
│ 八 │ 丁○○ │國票證券(帳號:0000-0000000) │
├──┼────┼────────────────────┤
│ 九 │ 許月英 │國票證券(帳號:0000-0000000) │
└──┴────┴────────────────────┘
附表二:委託買賣成交價量變化表
┌─┬───────┬───────┬────────────────────┬───┬───┬───┐
│日│ 委託情形 │成交價變化情形│ 集團成交數量(千股) │臺開漲│同類股│大盤指│
│期│ │ ├──────┬──────┬──────┤跌% │指數漲│數漲跌│
│ │ │ │ 買進 │ 賣出 │ 相對成交 │ │跌% │% │
│ │ │ ├──┬───┼──┬───┼──┬───┤ │ │ │
│ │ │ │數量│ % │數量│ % │數量│ % │ │ │ │
├─┼───────┼───────┼──┼───┼──┼───┼──┼───┼───┼───┼───┤
│90│卯○○於13時18│左開委託於13時│957 │52.29 │297 │16.22 │297 │16.22 │-6.80 │-0.94 │-0.89 │
│年│分18秒至13時23│19分03秒至13時│ │ │ │ │ │ │ │ │ │
│4 │分25秒,連續以│25分06秒間,成│ │ │ │ │ │ │ │ │ │
│月│高於當時成交價│交86千股,使成│ │ │ │ │ │ │ │ │ │
│10│7檔之4.60元及 │交價由4.60元漲│ │ │ │ │ │ │ │ │ │
│日│漲停價5.15元之│升為4.65元(5 │ │ │ │ │ │ │ │ │ │
│ │價格,分3筆委 │檔)。(當日收│ │ │ │ │ │ │ │ │ │
│ │託買進120千股 │盤價4.52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0│⒈卯○○於12時│⒈左開委託於12│1526│74.58 │1264│61.77 │1149│56.15 │+6.85 │+1.26 │+2.13 │
│年│ 38分06秒至12│ 時38分52秒至│ │ │ │ │ │ │ │ │ │
│4 │ 時42分33秒,│ 12時42分43秒│ │ │ │ │ │ │ │ │ │
│月│ 以高於當時成│ 間,及12時52│ │ │ │ │ │ │ │ │ │
│11│ 交價10檔之 │ 分09秒至12時│ │ │ │ │ │ │ │ │ │
│日│ 4.50元,分3 │ 56分46秒間,│ │ │ │ │ │ │ │ │ │
│ │ 筆委託買進30│ 全部成交,使│ │ │ │ │ │ │ │ │ │
│ │ 千股,及於12│ 成交價由4.40│ │ │ │ │ │ │ │ │ │
│ │ 時51分56秒至│ 元漲升為4.50│ │ │ │ │ │ │ │ │ │
│ │ 12 時55分56 │ 元(10檔),│ │ │ │ │ │ │ │ │ │
│ │ 秒,以高於當│ 及4.52元漲升│ │ │ │ │ │ │ │ │ │
│ │ 時成交價8檔 │ 為4.60元(8 │ │ │ │ │ │ │ │ │ │
│ │ 之4.60元,分│ 檔)。 │ │ │ │ │ │ │ │ │ │
│ │ 5 筆委託買進│ │ │ │ │ │ │ │ │ │ │
│ │ 35 千股。 │ │ │ │ │ │ │ │ │ │ │
│ │⒉壬○○、陳式│⒉左開委託於13│ │ │ │ │ │ │ │ │ │
│ │ 良、卯○○等│ 時25分07秒至│ │ │ │ │ │ │ │ │ │
│ │ 3人於13時25 │ 13時30分間,│ │ │ │ │ │ │ │ │ │
│ │ 分06秒至13時│ 成交77千股,│ │ │ │ │ │ │ │ │ │
│ │ 27分01秒,連│ 使成交價由 │ │ │ │ │ │ │ │ │ │
│ │ 續以漲停價 │ 4.67元漲升為│ │ │ │ │ │ │ │ │ │
│ │ 4.83元及高於│ 4.83元(16檔│ │ │ │ │ │ │ │ │ │
│ │ 當時成交價3 │ )。 │ │ │ │ │ │ │ │ │ │
│ │ 檔之4.70元之│(當日收盤價 │ │ │ │ │ │ │ │ │ │
│ │ 價格,分4筆 │4.83元) │ │ │ │ │ │ │ │ │ │
│ │ 委託買進108 │ │ │ │ │ │ │ │ │ │ │
│ │ 千股。 │ │ │ │ │ │ │ │ │ │ │
├─┼───────┼───────┼──┼───┼──┼───┼──┼───┼───┼───┼───┤
│90│癸○○於10時15│左開委託於10時│570 │71.07 │414 │51.62 │367 │45.76 │+1.43 │+0.85 │-0.68 │
│年│分44秒至10時24│16分11秒至10時│ │ │ │ │ │ │ │ │ │
│4 │分40秒,連續以│29分03秒間,全│ │ │ │ │ │ │ │ │ │
│月│漲停價5.20元,│部成交,使成交│ │ │ │ │ │ │ │ │ │
│13│分12筆委託買進│價由4.84元漲升│ │ │ │ │ │ │ │ │ │
│日│400千股。 │為4.99元(15檔│ │ │ │ │ │ │ │ │ │
│ │ │)。(當日收盤│ │ │ │ │ │ │ │ │ │
│ │ │價4.95元)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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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辰○○於12時43│左開委託於12時│2413│80.59 │2408│80.42 │1956│65.33 │+0.80 │-2.27 │-1.14 │
│年│分05秒至12時50│43分26秒至12時│ │ │ │ │ │ │ │ │ │
│4 │分29秒,連續以│52分05秒間,全│ │ │ │ │ │ │ │ │ │
│月│漲停價5.25元,│部成交,使成交│ │ │ │ │ │ │ │ │ │
│16│分10筆委託買進│價由4.89元漲升│ │ │ │ │ │ │ │ │ │
│日│1000千股。 │為5.00元(11檔│ │ │ │ │ │ │ │ │ │
│ │ │)。(當日收盤│ │ │ │ │ │ │ │ │ │
│ │ │價4.99元)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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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壬○○於13時22│左開委託於13時│1968│88.05 │1748│78.21 │1738│77.76 │-2.15 │+0.49 │-0.26 │
│年│分02秒至13時25│22分33秒至13時│ │ │ │ │ │ │ │ │ │
│5 │分13秒,連續以│30 分間,成交 │ │ │ │ │ │ │ │ │ │
│月│當時成交價4.99│1858 千股,使 │ │ │ │ │ │ │ │ │ │
│7 │元、及漲停價 │成交價由4.93元│ │ │ │ │ │ │ │ │ │
│日│5.45元,分5筆 │漲升為4.99元(│ │ │ │ │ │ │ │ │ │
│ │委託買進1900千│6檔)。(當日 │ │ │ │ │ │ │ │ │ │
│ │股。 │收盤價4.99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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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壬○○、許月英│左開委託於13時│2059│87.09 │1968│83.24 │1948│82.40 │+4.30 │+2.09 │+1.08 │
│年│等2人於13時14 │18分18秒至13時│ │ │ │ │ │ │ │ │ │
│5 │分47秒至13時26│26分22秒間,全│ │ │ │ │ │ │ │ │ │
│月│分05秒,連續以│部成交,使成交│ │ │ │ │ │ │ │ │ │
│9 │當時成交價4.80│價由4.66元漲升│ │ │ │ │ │ │ │ │ │
│日│元、及漲停價 │為4.89元(23檔│ │ │ │ │ │ │ │ │ │
│ │4.97元,分9筆 │)。(當日收盤│ │ │ │ │ │ │ │ │ │
│ │委託買進2206千│價4.85元) │ │ │ │ │ │ │ │ │ │
│ │股(隨後取消 │ │ │ │ │ │ │ │ │ │ │
│ │192千股)。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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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⒈壬○○於12時│⒈左開委託於12│2323│92.29 │2015│80.05 │1995│79.26 │+6.85 │+3.34 │+2.15 │
│年│ 48分17秒至13│ 時48分20秒至│ │ │ │ │ │ │ │ │ │
│5 │ 時17分33秒,│ 13時18分49秒│ │ │ │ │ │ │ │ │ │
│月│ 連續以當時成│ 間,成交293 │ │ │ │ │ │ │ │ │ │
│11│ 交價4.52元、│ 千股,使成交│ │ │ │ │ │ │ │ │ │
│日│ 高於當時成交│ 價由4.52元漲│ │ │ │ │ │ │ │ │ │
│ │ 價10檔之4.75│ 升為4.81元(│ │ │ │ │ │ │ │ │ │
│ │ 元、及漲停價│ 29檔)。 │ │ │ │ │ │ │ │ │ │
│ │ 4.83元,分6 │ │ │ │ │ │ │ │ │ │ │
│ │ 筆委託買進 │ │ │ │ │ │ │ │ │ │ │
│ │ 470千股。 │ │ │ │ │ │ │ │ │ │ │
│ │⒉壬○○復於13│⒉左開委託於13│ │ │ │ │ │ │ │ │ │
│ │ 時22分08秒至│ 時23分20秒至│ │ │ │ │ │ │ │ │ │
│ │ 13時24分45秒│ 13時24分51秒│ │ │ │ │ │ │ │ │ │
│ │ ,連續以當時│ 間,成交1225│ │ │ │ │ │ │ │ │ │
│ │ 成交價4.81元│ 千股,使成交│ │ │ │ │ │ │ │ │ │
│ │ 、高於當時成│ 價由4.78元漲│ │ │ │ │ │ │ │ │ │
│ │ 交價1檔之 │ 升為4.82元(│ │ │ │ │ │ │ │ │ │
│ │ 4.82元、及漲│ 4檔)。 │ │ │ │ │ │ │ │ │ │
│ │ 停價4.83元,│(當日收盤價 │ │ │ │ │ │ │ │ │ │
│ │ 分4筆委託買 │4.83 元) │ │ │ │ │ │ │ │ │ │
│ │ 進1600千股。│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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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卯○○於12時52│左開委託於12時│953 │95.30 │791 │79.10 │786 │78.60 │+2.20 │-0.77 │-0.74 │
│年│分15秒至13時02│54分29秒至13時│ │ │ │ │ │ │ │ │ │
│5 │分23秒,連續以│02分50秒間,全│ │ │ │ │ │ │ │ │ │
│月│當時成交價4.60│部成交,使成交│ │ │ │ │ │ │ │ │ │
│30│元、高於當時成│價由4.50元漲升│ │ │ │ │ │ │ │ │ │
│日│交價4至5檔之 │為4.64元(14檔│ │ │ │ │ │ │ │ │ │
│ │4.54元、4.55元│)。(當日收盤│ │ │ │ │ │ │ │ │ │
│ │、4.60元、及漲│價4.64元) │ │ │ │ │ │ │ │ │ │
│ │停價4.85元,分│ │ │ │ │ │ │ │ │ │ │
│ │6筆委託買進360│ │ │ │ │ │ │ │ │ │ │
│ │千股。(隨後取│ │ │ │ │ │ │ │ │ │ │
│ │消11千股)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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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壬○○於11時48│左開委託於12時│428 │84.41 │0 │0 │0 │0 │+1.29 │+1.38 │-0.16 │
│年│分44秒至12時17│53分35秒至13時│ │ │ │ │ │ │ │ │ │
│5 │分33秒,連續以│11分10秒間,成│ │ │ │ │ │ │ │ │ │
│月│當時成交價4.66│交280千股,使 │ │ │ │ │ │ │ │ │ │
│31│元、高於當時成│成交價由4.63元│ │ │ │ │ │ │ │ │ │
│日│交價6檔之4.69 │漲升為4.68元(│ │ │ │ │ │ │ │ │ │
│ │元、及漲停價 │5檔)。(當日 │ │ │ │ │ │ │ │ │ │
│ │4.96元,分23筆│收盤價4.70元)│ │ │ │ │ │ │ │ │ │
│ │委託買進300千 │ │ │ │ │ │ │ │ │ │ │
│ │股。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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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壬○○於11時00│左開委託於11時│560 │45.34 │953 │77.16 │533 │43.15 │+1.06 │+0.50 │-0.69 │
│年│分41秒至11時02│01分07秒至11時│ │ │ │ │ │ │ │ │ │
│6 │分07秒,以高於│06分06秒間,全│ │ │ │ │ │ │ │ │ │
│月│當時成交價27檔│部成交,使成交│ │ │ │ │ │ │ │ │ │
│1 │之5.00元,分2 │價由4.73元漲升│ │ │ │ │ │ │ │ │ │
│日│筆委託買進560 │為4.90元(17檔│ │ │ │ │ │ │ │ │ │
│ │千股。 │)。(當日收盤│ │ │ │ │ │ │ │ │ │
│ │ │價4.75元)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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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卯○○於12時48│左開委託於12時│600 │92.02 │0 │0 │0 │0 │+0.42 │+2.18 │+1.60 │
│年│分26秒至12時56│48分44秒至12時│ │ │ │ │ │ │ │ │ │
│6 │分40秒,連續以│56分58秒間,全│ │ │ │ │ │ │ │ │ │
│月│高於當時成交價│部成交,使成交│ │ │ │ │ │ │ │ │ │
│5 │9檔之4.80元, │價由4.71元漲升│ │ │ │ │ │ │ │ │ │
│日│分10筆委託買進│為4.78元(7檔 │ │ │ │ │ │ │ │ │ │
│ │100千股。 │)。(當日收盤│ │ │ │ │ │ │ │ │ │
│ │ │價4.78元)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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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⒈陳重誠於12時│⒈左開委託於12│1253│91.52 │1090│79.62 │1046│76.40 │+3.13 │+2.76 │+3.06 │
│年│ 15分41秒至12│ 時16分22秒至│ │ │ │ │ │ │ │ │ │
│6 │ 時24分19秒,│ 12時24分36秒│ │ │ │ │ │ │ │ │ │
│月│ 連續以漲停價│ 間,全部成交│ │ │ │ │ │ │ │ │ │
│6 │ 5.10元,分10│ ,使成交價由│ │ │ │ │ │ │ │ │ │
│日│ 筆委託買進 │ 4.82元漲升為│ │ │ │ │ │ │ │ │ │
│ │ 100千股。 │ 4.89元(7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⒉嗣後壬○○於│⒉左開委託於12│ │ │ │ │ │ │ │ │ │
│ │ 12時51分47秒│ 時52分12秒至│ │ │ │ │ │ │ │ │ │
│ │ 至12時55分08│ 12時55分32秒│ │ │ │ │ │ │ │ │ │
│ │ 秒,連續以漲│ 間,全部成交│ │ │ │ │ │ │ │ │ │
│ │ 停價5.10元,│ ,使成交價由│ │ │ │ │ │ │ │ │ │
│ │ 分5筆委託買 │ 4.90元漲升為│ │ │ │ │ │ │ │ │ │
│ │ 進500千股。 │ 4.94元(4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當日收盤價 │ │ │ │ │ │ │ │ │ │
│ │ │4.93元) │ │ │ │ │ │ │ │ │ │
├─┼───────┼───────┼──┼───┼──┼───┼──┼───┼───┼───┼───┤
│90│⒈卯○○於12時│⒈左開委託於12│759 │89.39 │600 │70.67 │322 │70.08 │+0.81 │-3.09 │-1.28 │
│年│ 48分46秒至12│ 時49分41秒至│ │ │ │ │ │ │ │ │ │
│6 │ 時55分42秒,│ 12時57分11秒│ │ │ │ │ │ │ │ │ │
│月│ 連續以高於當│ 間,全部成交│ │ │ │ │ │ │ │ │ │
│7 │ 時成交價2至 │ ,使成交價由│ │ │ │ │ │ │ │ │ │
│日│ 12檔之4.92元│ 4.80元漲升為│ │ │ │ │ │ │ │ │ │
│ │ 、及高於當時│ 4.92元(12檔│ │ │ │ │ │ │ │ │ │
│ │ 成交價15檔之│ )。 │ │ │ │ │ │ │ │ │ │
│ │ 4.95元,分9 │ │ │ │ │ │ │ │ │ │ │
│ │ 委託買進45千│ │ │ │ │ │ │ │ │ │ │
│ │ 股。 │ │ │ │ │ │ │ │ │ │ │
│ │⒉嗣後壬○○與│⒉左開委託於13│ │ │ │ │ │ │ │ │ │
│ │ 卯○○等2人 │ 時07分17秒至│ │ │ │ │ │ │ │ │ │
│ │ 於13時06分24│ 13時15分32秒│ │ │ │ │ │ │ │ │ │
│ │ 秒至13時14分│ 間,成交638 │ │ │ │ │ │ │ │ │ │
│ │ 58秒,連續以│ 千股,使成交│ │ │ │ │ │ │ │ │ │
│ │ 漲停價5.25元│ 價由4.92元漲│ │ │ │ │ │ │ │ │ │
│ │ 、及4.92元至│ 升為4.97元(│ │ │ │ │ │ │ │ │ │
│ │ 4.97元不等之│ 5檔)。 │ │ │ │ │ │ │ │ │ │
│ │ 價格(同於或│(當日收盤價 │ │ │ │ │ │ │ │ │ │
│ │ 高於當時成交│4.97元) │ │ │ │ │ │ │ │ │ │
│ │ 價3檔),分 │ │ │ │ │ │ │ │ │ │ │
│ │ 8委託買進650│ │ │ │ │ │ │ │ │ │ │
│ │ 千股。 │ │ │ │ │ │ │ │ │ │ │
├─┼───────┼───────┼──┼───┼──┼───┼──┼───┼───┼───┼───┤
│90│壬○○與丁○○│左開委託於12時│850 │82.60 │759 │73.76 │759 │73.76 │+0.41 │+0.59 │+0.86 │
│年│等2人於12時54 │57分06秒至13時│ │ │ │ │ │ │ │ │ │
│6 │分43秒至13時11│12分01秒間,全│ │ │ │ │ │ │ │ │ │
│月│分44秒,連續以│部成交,使成交│ │ │ │ │ │ │ │ │ │
│11│漲停價5.20元,│價由4.91元漲升│ │ │ │ │ │ │ │ │ │
│日│分11筆委託買進│為5.05元(10檔│ │ │ │ │ │ │ │ │ │
│ │848千股。 │)。(當日收盤│ │ │ │ │ │ │ │ │ │
│ │ │價4.88元) │ │ │ │ │ │ │ │ │ │
├─┼───────┼───────┼──┼───┼──┼───┼──┼───┼───┼───┼───┤
│90│壬○○於12時48│左開委託於12時│1720│94.97 │784 │43.29 │783 │43.23 │+4.50 │+1.30 │-0.09 │
│年│分27秒至13時02│49分40秒至13時│ │ │ │ │ │ │ │ │ │
│6 │分46秒,連續以│03分間,全部成│ │ │ │ │ │ │ │ │ │
│月│漲停價5.20元,│交,使成交價由│ │ │ │ │ │ │ │ │ │
│12│分11筆委託買進│4.88元漲升為 │ │ │ │ │ │ │ │ │ │
│日│500千股。 │5.10元(14檔)│ │ │ │ │ │ │ │ │ │
│ │ │。(當日收盤價│ │ │ │ │ │ │ │ │ │
│ │ │5.10元) │ │ │ │ │ │ │ │ │ │
├─┼───────┼───────┼──┼───┼──┼───┼──┼───┼───┼───┼───┤
│90│壬○○於12時17│左開委託於12時│2080│98.15 │1720│81.17 │1719│81.12 │+3.44 │-1.96 │-1.73 │
│年│分35秒至12時27│20分16秒至12時│ │ │ │ │ │ │ │ │ │
│6 │分14秒,連續以│27分46秒間,全│ │ │ │ │ │ │ │ │ │
│月│漲停價5.25元,│部成交,使成交│ │ │ │ │ │ │ │ │ │
│14│分10筆委託買進│價由4.93元漲升│ │ │ │ │ │ │ │ │ │
│日│50千股。 │為5.10元(9檔 │ │ │ │ │ │ │ │ │ │
│ │ │)。(當日收盤│ │ │ │ │ │ │ │ │ │
│ │ │價5.10元) │ │ │ │ │ │ │ │ │ │
├─┼───────┼───────┼──┼───┼──┼───┼──┼───┼───┼───┼───┤
│90│壬○○、卯○○│左開委託於12時│2612│94.98 │2080│75.63 │2073│75.38 │+3.96 │-1.30 │-1.70 │
│年│等2人於12時53 │55分10秒至13時│ │ │ │ │ │ │ │ │ │
│6 │分54秒至13時14│14分41秒間,全│ │ │ │ │ │ │ │ │ │
│月│分28秒,連續以│部成交,使成交│ │ │ │ │ │ │ │ │ │
│18│漲停價5.40元,│價由4.94元漲升│ │ │ │ │ │ │ │ │ │
│日│分17筆委託買進│為5.25元(11檔│ │ │ │ │ │ │ │ │ │
│ │2590千股。 │)。(當日收盤│ │ │ │ │ │ │ │ │ │
│ │ │價5.25元) │ │ │ │ │ │ │ │ │ │
├─┼───────┼───────┼──┼───┼──┼───┼──┼───┼───┼───┼───┤
│90│⒈壬○○、辛○│⒈左開委託於12│3974│87.99 │2612│57.83 │2546│56.37 │+6.93 │-0.07 │-0.20 │
│年│ 等2人於12時 │ 時56分45秒至│ │ │ │ │ │ │ │ │ │
│6 │ 56分12秒至13│ 13時05分59秒│ │ │ │ │ │ │ │ │ │
│月│ 時05分37秒,│ 間,成交674 │ │ │ │ │ │ │ │ │ │
│20│ 連續以當時成│ 千股,使成交│ │ │ │ │ │ │ │ │ │
│日│ 交價5.15元、│ 價由5.15元漲│ │ │ │ │ │ │ │ │ │
│ │ 5.20元、及漲│ 升為5.30元(│ │ │ │ │ │ │ │ │ │
│ │ 停價5.40元,│ 3檔)。 │ │ │ │ │ │ │ │ │ │
│ │ 分13筆委託買│ │ │ │ │ │ │ │ │ │ │
│ │ 進900千股。 │ │ │ │ │ │ │ │ │ │ │
│ │⒉嗣後壬○○、│⒉左開委託於13│ │ │ │ │ │ │ │ │ │
│ │ 辛○、癸○○│ 時09分30秒至│ │ │ │ │ │ │ │ │ │
│ │ 等3人於13 時│ 13時24分28秒│ │ │ │ │ │ │ │ │ │
│ │ 09分17秒至13│ 間,全部成交│ │ │ │ │ │ │ │ │ │
│ │ 時24分14秒,│ ,使成交價由│ │ │ │ │ │ │ │ │ │
│ │ 連續以高於當│ 5.25元漲升為│ │ │ │ │ │ │ │ │ │
│ │ 時成交價1檔 │ 5.40元(3檔 │ │ │ │ │ │ │ │ │ │
│ │ 之5.30元、 │ )。 │ │ │ │ │ │ │ │ │ │
│ │ 5.35元、及漲│(當日收盤價 │ │ │ │ │ │ │ │ │ │
│ │ 停價5.40元,│5.40元) │ │ │ │ │ │ │ │ │ │
│ │ 分14筆委託買│ │ │ │ │ │ │ │ │ │ │
│ │ 進3000千股。│ │ │ │ │ │ │ │ │ │ │
└─┴───────┴───────┴──┴───┴──┴───┴──┴───┴───┴───┴───┘
附表三:違約交割(金額總計:6264張,3459萬5550元)㈠壬○○帳戶部分(德信證券):計1898張(1048萬9100元)┌──────┬───┬───┬────────┐
│ 日期 │成交價│數量 │違約交割金額 │
├──────┼───┼───┼────────┤
│90年6月21日 │5.45元│248張 │135萬1600元 │
│ ├───┼───┼────────┤
│ │5.5元 │400張 │220萬元 │
│ ├───┼───┼────────┤
│ │5.55元│1050張│582萬7500元 │
├──────┤ ├───┼────────┤
│90年6月22日 │ │200張 │111萬元 │
└──────┴───┴───┴────────┘
㈡癸○○(德信證券)帳戶部分:計1800張(998萬3450元)┌──────┬───┬───┬────────┐
│日期 │成交價│數量 │違約交割金額 │
├──────┼───┼───┼────────┤
│90年6月22日 │5.5元 │131張 │72萬500元 │
│ ├───┼───┼────────┤
│ │5.55元│1669張│926萬2950元 │
└──────┴───┴───┴────────┘
㈢丁○○(國票證券)帳戶部分:計796張(436萬950元)┌──────┬───┬───┬────────┐
│日期 │成交價│數量 │違約交割金額 │
├──────┼───┼───┼────────┤
│90年6月21日 │5.35元│20張 │10萬7000元 │
│ ├───┼───┼────────┤
│ │5.4元 │174張 │93萬9600元 │
│ ├───┼───┼────────┤
│ │5.45元│104張 │56萬6800元 │
│ ├───┼───┼────────┤
│ │5.5元 │327張 │179萬8500元 │
│ ├───┼───┼────────┤
│ │5.55元│171張 │94萬9050元 │
└──────┴───┴───┴────────┘
㈣辛○帳戶部分:計1770張(976萬2050元)
┌──────┬────┬───┬───┬──────┐
│日期 │券商 │成交價│數量 │違約交割金額│
├──────┼────┼───┼───┼──────┤
│90年6月22日 │德信證券│5.4元 │25張 │13萬5000元 │
│ │ ├───┼───┼──────┤
│ │ │5.45元│48張 │26萬1600元 │
│ │ ├───┼───┼──────┤
│ │ │5.5元 │55張 │30萬2500元 │
│ │ ├───┼───┼──────┤
│ │ │5.55元│752張 │417萬3600元 │
│ ├────┼───┼───┼──────┤
│ │國票證券│5.3元 │1張 │5300元 │
│ │ ├───┼───┼──────┤
│ │ │5.45元│499張 │271萬9550元 │
│ │ ├───┼───┼──────┤
│ │ │5.55元│390張 │216萬4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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