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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4樓
(現在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孫冬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被告甲○○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而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甲○○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另依據卷內證據資料,被告甲○○為警查獲前有逃亡之情,另審酌全案情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處罰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甲○○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孫曉青
法 官 唐于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玟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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