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訴,953,2007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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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押)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18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及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由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同意檢察官所請,將本件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並由受命法官獨任為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1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俊明
法 官 李明益
法 官 張文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鳳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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