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更㈠字第13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另案在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郭承昌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3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於96年10月16日所提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6年11月13日前,補提具體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趙子榮
法 官 林晏如
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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