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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緝字第1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30號
2樓
(現另案羈押在臺灣嘉義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六年九月三日所為九十六年度訴緝字第一一六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日以九十六年度訴緝字第一一六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本院認為本案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孫曉青
法 官 唐于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玟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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