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緝字第1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30號
2樓
(現另案羈押在臺灣嘉義看守所)
上開被告因違反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唐于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玟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