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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緝字第1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六四五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葉珊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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