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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選任辯護人 陳志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參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4月18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7月18日、9月18日、11月18日及98年1月18日先後延長羈押。
茲因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3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楊台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子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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