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重訴,45,20071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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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律師
許瑞榮律師
被 告 乙○○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蔡明熙律師
巫坤陽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乙○○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各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起予以執行羈押,並先後自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同年九月三十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

茲因原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等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爰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各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吳麗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華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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