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重訴,63,2007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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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
選任辯護人 張振興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成功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6月29日將其等羈押,並於96年9月29日延長羈押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等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吳麗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韻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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