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重訴緝,8,2007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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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緝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建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嫌殺人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所涉嫌之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現有卷證資料及同案被告之判決,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且被告自承係因本案出境至大陸地區,有逃亡事實,因認有羈押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規定,於民國96年8月1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茲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未消滅,且本件有多名證人尚待傳喚,訴訟程序仍待進行,因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裁定自96年11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林庚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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