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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黏毅群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簡上字第 327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黎惠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麗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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