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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調貴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甲○○因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三一六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煌基
法 官 賴淑美
法 官 劉秀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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