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重附民,58,2007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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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律師
張信陽律師
被 告 丙 ○
丁○○
宇立興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上
上列被告丙○、丁○○因96年度易字第764 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對被告丙○、丁○○及宇立興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請求項目、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趙子榮
法 官 林晏如
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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