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附民,274,200711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號2樓
訴訟代理人 吳謹斌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六○三號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黃紹紘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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