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戊○○
辛○○
被 告 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嘉食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庚○○
丁○○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96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經原告戊○○、辛○○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原告「己○○」之記載應更正為「辛○○」。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原告「己○○」之記載,顯係「辛○○」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茲更正為「辛○○」。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曾正龍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慧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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