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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 官 楊台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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