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附民,407,200711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乙○○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6年度自字第132號因偽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乙○○被訴偽證一案,業經本院以96年度自字第13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不受理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另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蘇靜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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