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附民,411,20071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謝秀慧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甲○○因民國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六三九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詹慶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欣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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