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7,交易,18,2008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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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交易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林柏泓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柯貞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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