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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詹翠華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交簡上字第10號因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一案,業經本院以97年度交簡上字第1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另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蘇靜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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