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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6號8
上被告因九十七年度交簡上字第五三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徐千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禎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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