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7,交簡附民,13,200805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被告兼法定 丁○○
代理人
被告兼法定 戊○○
代理人
上列被告因97年度交簡字第4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孫正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