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7,交聲,297,2008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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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7年度交聲字第297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所
異議人即
受處分人 乙○○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臺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所國97年1 月22北市裁二字第裁22-AEW357506號裁決聲明異議(原舉發案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北市警交字第AEW3575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

復按交通法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裁定駁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乙○○於民國96年11月28日下午4 時8 分許,在臺北市○○路○ 段190 巷口,因闖紅燈經原舉發單位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警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製發北市警交字第AEW357506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以下簡稱舉發通知單)予以舉發,詎異議人未於應到案日期即同年12月12日前到案,而經原處分機關即臺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所依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規定,於97年1 月22日,以北市裁二字第裁22-AEW357506號裁決書裁處1800元罰鍰並計違規點數3 點,異議人不服該處分,而於同日聲明異議等情,有上開舉發通知單、裁決書附卷可稽。

三、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件之所以遭警舉發,肇因於另1 輛右轉車輛不禮讓直行車所致,異議人因注意該違規車輛,待查覺紅燈時機車已超過停止線,已快騎過路口才為警攔檢云云。

經查:異議人於本院訊問中自承:伊本來係綠燈直行,孰料有車輛自右邊衝出,伊向左閃避並回頭看該部車輛動向,待轉頭繼續前行時,未注意到號誌已轉為紅燈,因當時已超過停止線,若不過馬路會被其他車輛撞到,只好穿越馬路等語,並稱:因認警方不舉發該違規車輛,卻僅舉發伊違規故聲明異議等語,另證人即查獲員警甲○○於本院中證稱:執行路檢時,看到異議人騎乘機車闖紅燈穿越交叉路口駛來,故將異議人攔停等語明確,綜上所述,異議人並不否認於前揭時、地,有闖紅燈之違規行為,仍以前情為辯,委無可採。

本件異議人不依規定,擅自闖紅燈之違規事實甚明,原處分機關依前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規定裁處異議人1800元罰鍰並計違規點數3 點,核無違誤,本件受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孫正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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