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交易字第599 號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訴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晏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妙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