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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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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五七八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三 月 十八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三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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