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7,交附民,51,200803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2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交易字第586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該案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煌基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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