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7,撤緩,22,2008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撤緩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97年度執聲字第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目前之住所地係在臺北縣樹林市○○街19巷26號3樓,且無在監在押之情形,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本院自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其聲請減刑亦失所據,應併駁回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法 官 宋松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小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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