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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民國97年3月21日下午5時10分再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泰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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