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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2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劉師婷律師
上列被告甲○○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公訴人聲請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素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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