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7,易,288,2008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2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葉珊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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