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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3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8768、23065號),本院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告訴人甲○○、丙○○告訴被告乙○○妨害電腦使用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8條入侵他人電腦罪嫌,依同法第363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經查:告訴人業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為證,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豪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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