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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3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樓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執行觀察勒戒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97年4月21日下午3時整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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