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7,易,389,2008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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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3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蔡淑美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煌基
法 官 劉秀君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碧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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