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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4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三一六九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後,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孫正華
法 官 黃紹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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