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7,易,504,2008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5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緝字第一○一號),因被告就犯罪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幫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欺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於預見提供自己帳戶予不明人士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詐欺犯罪下,仍基於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未必故意,於民國九十六年元月間,在不詳地點,將其在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所開立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以新臺幣(下同)五千元之代價,出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馬」之成年男子,嗣該人與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詐騙集團成員中自稱「黃建榮」之成年男子,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以電話向紀保珍佯稱可投資香港六合彩獲取暴利,紀保珍不疑有詐而陷於錯誤,於同月三十日、三十一日,分別匯款十六萬四千二百元、五十萬元至上揭帳戶,嗣無法與「黃建榮」取得聯絡始知受騙,報警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南縣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九十七年三月二十日審理筆錄),且經證人即被害人紀保珍於警訊中證述綦詳,並有甲○○之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之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表,及紀保珍之匯款執據二紙附卷可稽(見臺南縣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一八、二○、五一至五四頁,及本院審理卷第十一至十二頁),足認被告於審理中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

又查金融存款帳戶,事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與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相結合,專屬性、私密性更形提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具密切之關係者,難認有何理由可自由使用,一般人亦均有應妥善保管上開物件,防止被他人冒用之認知,且近來詐欺犯案猖獗,每利用人頭帳戶作為犯罪工具,若任意提供帳戶資料予不明人士使用,將有遭他人作為詐欺犯罪時,非正當資金進出之不法用途,此情當為具有社會生活經驗之成年人所得認識,被告任意交付帳戶資料予不明人士,其有容認所交付帳戶供他人作為詐欺犯罪時使用之未必故意,亦甚灼然。

本件犯罪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臺上字第一二七○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提供帳戶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為詐欺集團成員之共同詐欺犯行提供助力,惟尚查無被告有以自己實施詐欺犯罪之意思,而與他人為詐欺犯罪之犯意聯絡,或被告有直接參與詐欺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分擔之情事,應認被告僅構成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被告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爰審酌被告因貪圖慾便,提供帳戶予他人作為犯罪使用,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惟念被告提供帳戶所獲利益非鉅,且於犯罪後坦承犯行,表示悔意,暨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本件被告犯幫助詐欺取財罪之時間,係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之前,且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爰依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諭知減刑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鄧巧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孫 曉 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郭 錦 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