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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1、2、3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相符,聲請裁定減刑並與附表編號4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尚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則依該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反面解釋,如已執行完畢者,即不得再裁定減刑。
三、查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至3之罪,業於96年6月1日執行徒刑完畢出監,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依前開說明,自無從依上開減刑條例規定予以減刑,此部分聲請即無理由。
又聲請人聲請前開減刑既與法未合,其聲請併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項規定,就附表編號1、2、3之罪與附表編號4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即有未合,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 官 劉煌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小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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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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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連續施用第│幫助逾越安│連續攜帶兇│共同連續販│
│ │一級毒品,│全設備而竊│器竊盜,累│賣第二級毒│
│ │累犯 │盜,累犯 │犯 │品,累犯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壹│有期徒刑肆│有期徒刑捌│有期徒刑柒│
│ │年 │月 │月 │年陸月 │
├────┼─────┼─────┼─────┼─────┤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刑法第321 │刑法第321 │毒品危害防│
│ │制條例第10│條 │條 │制條例第4 │
│ │條 │ │ │條第2項 │
├────┼─────┼─────┼─────┼─────┤
│犯罪日期│93年6月20 │93年10月10│94年3月9日│93年9月間 │
│ │日回溯26小│日 │及同年月13│某日至94年│
│ │時內之某時│ │日 │3月16日 │
│ │至93年12月│ │ │ │
│ │底 │ │ │ │
├────┼─────┼─────┼─────┼─────┤
│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臺灣臺北地│臺灣臺北地│臺灣臺北地│
│ │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
│ │署93年度毒│署93年度偵│署94年度偵│署94年度偵│
│ │偵字第1822│字第18679 │字第6880號│字第4806號│
│ │號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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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本院 │本院 │本院 │臺灣高等法│
│ │ │ │ │ │院 │
│後├──┼─────┼─────┼─────┼─────┤
│事│案號│93年度訴字│94年度易字│94年度易字│96年度上更│
│實│ │第1428號 │第882號 │第1415號 │一字第551 │
│ │ │ │ │ │號 │
│審├──┼─────┼─────┼─────┼─────┤
│ │判決│94年4月19 │94年9月14 │94年11月30│97年3月27 │
│ │日期│日 │日 │日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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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判│案號│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90年6月3日│94年10月26│95年1月2日│97年4月14 │
│ │日期│ │日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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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中華│ │ │ │ │
│民國96年│ │ │ │ │
│罪犯減刑│ │ │ │ │
│條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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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刑期│不符減刑 │不符減刑 │不符減刑 │不符減刑 │
│、褫奪公│ │ │ │ │
│權期間或│ │ │ │ │
│罰金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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