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7,訴,2358,200903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3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3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叁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罪嫌重大,所犯係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尚有共犯李建紳在逃,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定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執行羈押。

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爰自九十八年三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吳麗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華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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