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4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在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邵良正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28條第1項強盜罪部分,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乃自民國97年12月31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甲○○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3 月31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煌基
法 官 劉秀君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碧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