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7,訴,503,200903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5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頂尖國際網路事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甲○○
選任辯護人 宋忠興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黃文玲律師
董子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調偵字第1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臺灣銀谷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頂尖國際網路事業有限公司(下稱頂尖公司)、乙○○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甲○○、乙○○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92條之罪,被告頂尖公司應依同法第101條科以罰金。

然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第91條第2項及92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且依同法第101條第2項之規定,對行為人撤回告訴之效力及於法人。

茲據告訴人之代理人吳磺慶律師於本院民國98年3月10日準備程序當庭撤回告訴,有該日準備程序筆錄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李宜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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