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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6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5563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6年度偵字第22874號、97年度偵字第99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事 實
一、丙○○於民國82年3月間成立安尼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安尼公司)。
嗣又於90年7月間成立尼登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尼登公司),均以經營服飾買賣等為業。
其中安尼公司分別於86年6月12日、90年10月12日再輾轉覓由張倩倩、吳宛株(原名吳治蓉)擔任登記負責人。
另尼登公司則於90年9月24日覓由林羽庭擔任登記負責人(林羽庭及吳宛株分別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但仍由丙○○任上開二公司之實際經營負責人,實際負責該二公司之經營業務。
其與吳宛株及林羽庭等人,均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扣抵營業稅,以及安尼公司、尼登公司分別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間,均無實際銷售之營業行為,竟分別與其二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㈠自92年7月起至93年12月間止,於吳宛株以安尼公司負責人名義領得統一發票後,丙○○即連續在不詳地點,以安尼公司之名義填製如附表一所示之銷貨時間、買受人及金額均不實之統一發票。
計以安尼公司名義共開立如附表一不實統一發票83張除開立予附表一編號5睿泰有限公司(下稱睿泰公司)、編號11仲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順公司)、編號12晶悅坊、編號13滿的小坊、編號16鴻音飲食店未據以申報,以及開立予屬虛設行號之編號17阜禧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阜禧公司),因該公司並無實際營業,無應繳付之稅捐,而未生逃漏稅捐之結果外,其餘65張不實統一發票(計虛開供沖抵銷項稅額之營業額為2242萬1204元),分別經如附表一編號1伯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伯祥公司)、編號2伊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伊克公司)、編號3貴陽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貴陽公司)、編號4蘭格百貨行、編號6龍融有限公司(下稱龍融公司)、編號7青韋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青韋公司)、編號8比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比其公司)、編號9款款服飾店忠孝分店、編號10款款服飾店忠孝二店、編號14伊其有限公司(下稱伊其公司)、編號16尼登公司、編號18款款服飾店、編號19比其服飾店、編號20史克普股份有限公司(史克普公司)、編號21款款服飾店、編號22台灣卡柏萊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卡柏萊公司)等公司依營業稅法之規定持以申報,並分別逃漏如附表一所示之稅捐額。
而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各該公司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合計共112萬1061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
㈡自92年7月起至93年12月間止,於林羽庭以尼登公司負責人名義領得統一發票後,丙○○即連續在不詳地點,以安尼公司之名義填製如附表二所示之銷貨時間、買受人及金額均不實之統一發票。
計以尼登公司名義共開立如附表二不實統一發票268張除開立予附表二編號5貴陽公司(部分發票)、編號7龍融公司(部分發票)、編號8青韋公司(部分發票)、編號11乙○○結構技師事務所、編號13天香回味有限公司(下稱天香回味公司)、編號14阜禧公司、編號16揚鎰服裝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揚鎰公司)、編號19金佳昌有限公司(下稱金佳昌公司)等未據以申報,以及開立予屬虛設行號之編號14阜禧公司,因該公司並無實際營業,無應繳付之稅捐,而未生逃漏稅捐之結果外,其餘111張不實統一發票(合計虛開供沖抵銷項稅額之營業額為1873萬5868元),分別經如附表二編號1億至昇呢羢有限公司(下稱億至昇公司)、編號2豪門男飾精品店、編號3伯祥公司、編號4伊克公司、編號5貴陽公司(部分,詳如附表)、編號6俊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俊峰公司)、編號7龍融公司(部分,詳如附表)、編號8青韋公司(部分,詳如附表)、編號9比其公司、編號10歐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柏公司)、編號12伊其公司、編號17比其服飾店、編號18史克普公司、編號20銓丞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銓丞公司)、編號21德鴻服飾有限公司(下稱德鴻公司)、編號22新成百貨行等公司,依營業稅法之規定持以申報,並分別逃漏如附表二所示之稅捐額。
而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各該公司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合計共93萬6790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丙○○固坦承於82年3月間成立安尼公司(下稱安尼公司),及於90年7月設立尼登公司。
其中安尼公司分別於86年6月12日、90年10月12日再輾轉覓由張倩倩、吳宛株(原名吳治蓉)擔任登記負責人。
另尼登公司則於90年9 月24日覓由林羽庭擔任登記負責人,但其均仍為實際經營負責人。
其於擔任安尼公司、尼登公司實際經營負責人期間,自92年7月起至93年12月止,分別以安尼公司、尼登公司之名義,開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統一發票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充當各該公司之進項憑證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犯行,並辯稱: 與如附表一、二所示公司間均為真實交易。
因臺灣服裝業很難做,大家都用切貨的,而且都是以現金交易,切完貨後,就開我們公司的發票云云。
惟查:㈠被告丙○○於82年3月間、90年7月間,先後成立安尼公司、尼登公司,均以經營服飾買賣等為業。
其中安尼公司分別於86年6月12日、90年10月12日再輾轉覓由張倩倩、吳宛株(原名吳治蓉)擔任登記負責人; 另尼登公司亦於90年9月24日覓由林羽庭擔任登記負責人。
但仍均由丙○○仍任上開二公司之實際經營負責人,實際負責該二公司之經營業務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安尼公司(參外放卷)、尼登公司之登記資料、營利事業統一發票設立登記申請書及臺北市稅捐稽行處營利事業設立登記通報表(資料卡)等在卷可稽(參偵字第22874號卷第130-156頁)。
㈡被告覓由吳宛株、林羽庭分別擔任安尼公司、尼登公司登記負責人,而由其擔任實際負責人期間,分別開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統一發票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充當各該公司之進項憑證。
其中附表一部分,除編號5睿泰公司、編號11仲順公司、12晶悅坊、13滿的小坊、16鴻音飲食店未據以申報; 另附表二部分除編號5貴陽公司之部分發票、編號7龍融公司之部分發票、編號8青韋公司之部分發票、編號11乙○○結構技師事務所、編號13天香回味公司、編號16揚鎰公司、編號19金佳昌公司等未據以申報(詳如附表二所示)外,以及開立予附表一編號17、附表二編號14屬虛設行號之阜禧公司部分外,餘所開出之統一發票共176張,均由各該公司持以申報用以扣抵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銷項營業稅額等情,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檢附之安尼公司之92年7月至93年12月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二份、安尼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安尼公司領用統一發票商號查詢結果、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營利事務稅籍登記通報表(資料卡)、92、93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以上參偵字第1794 7號卷第104至121-1頁、177-18 5頁、138-142頁、201頁、20 3頁)、尼登公司之92年7月至93年12月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二份、尼登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豪門男飾精品店92年10月份、伯祥公司93年2月-6月份、貴陽公司92年10-12月份、龍融公司93年2月份、青韋公司92年6月及10月份、比其公司93年2月份、歐柏公司93年2月份、史克普公司92年8月及93年2月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億至昇公司92年8月進銷項憑證明細表、銓丞公司92年7月至8月進銷項憑證明細表、銓丞公司92年8月份、新成百貨行92年8月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以上參偵字第22874號卷第32-56頁、61-72頁、188、192、194、196-197、200、202-203、205-2 06、208、210、212、214-216、218-219、221-222、226-227、230、233頁),及扣案之尼登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簿、會計憑證、92及93年度總分類帳、現金簿、日記帳等可資佐證。
㈢被告雖執上詞置辯。
惟查:有關安尼公司部分:①被告自92年7月至93年12月間,為安尼公司所取得之進項發票共233張,總進項金額計3115萬1915元,此有前述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在卷可稽(參偵字第17947號卷第91-10 3頁),並有前開安尼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可查。
惟依上開查核清單所載,被告為安尼公司所取得之進項統一發票營業人中:⑴取自霈盈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霈盈公司)、時代通路有限公司(下稱時代通路公司)、峰偉國際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峰偉公司)、逸嘉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逸嘉公司)、翔儒有限公司(下稱翔儒公司)、毅宇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毅宇公司)、信貿交通有限公司(下稱信貿公司)、碩樟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碩樟公司)、大予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大予公司),及江詩丹頓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江詩丹頓公司)、亞曼達服飾店、珈緦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珈緦蜜公司)營業人之總銷售金額部分即佔達2991萬3299元。
但霈盈公司、時代通路公司、峰偉公司、逸嘉公司、翔儒公司均屬遭國稅局認定屬虛設行號公司,另毅宇公司、信貿公司、碩樟公司、大予公司均屬尚有違欠暫緩撤銷登記之公司,各該公司之負責人分別因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而遭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北區、南區、臺北市等國稅局移送偵辦等情,亦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刑事案件移送書(有關霈盈、峰偉公司部分)、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刑事案件移送書(關於時代通路公司、翔儒公司、峰偉公司部分)、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關於逸嘉公司部分)、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刑事案件移送書(關於碩樟公司、大予公司部分)在卷可稽(參偵字第17947號卷第13-40頁)。
總計被告取自上開虛設行號或尚有違欠暫緩撤銷登記而遭移送法辦之異常營業人之進項金額即高達2555萬3214元。
⑵取自由營業人瑞林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北區服務站、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營業所、河馬雜貨衣舖、北大鐘錶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松下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古亭服務站、松大車業有限公司、震旦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六十九營業所、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景美分公司、英屬維京群島商即時利尼克斯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清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豐唱片行、翔青實業有限公司、星光閃閃視聽理容名店、華生機車行、百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特力和樂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紅螞蟻圖書有限公司、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加油站、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加得滿股份有限公司加得滿中和加油站、臺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雙和加油站、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新莊一站加油站、興化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加得滿股份有限公司平鎮二站、嘉賓國際有限公司、社寮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東閔加油站有限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顯與安尼公司之所營服飾項目無關,且每單筆金額不高,足認此部分之進項統一發票,並非安尼公司為銷售服飾而為之進貨。
上開各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總金額為:18萬3629元。
⑶被告取自賣方不明之營業人金額109萬2129元。
各該進項項目是否為安尼公司為銷售服飾而為之進貨,亦屬不明。
⑷綜上分析,安尼公司之進項發票中,取自虛設行號或尚有違欠暫緩撤銷登記而遭移送法辦之異常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及顯非為安尼公司銷售服飾而為之進貨項目之金額已高達2573萬6843元。
此外,並有上述營業人不明之進項金額多達109 萬2129元。
即使上列取自不明營業人之項目,及其他取自江詩丹頓公司、亞曼達服飾店、珈緦蜜公司營業人之項目,均係為安尼公司銷售之服飾而為之進貨,總金額至多亦僅有541萬5072元。
但被告在上開期間所開出予附表一所示各營業人之總銷項金額高達2595萬6986元。
其不合常理甚明。
②若被告上開所辯均為真實,則安尼公司自92年7月起至93年12月止,進、銷之金額均極為龐大,如93年7月及8月自大予公司進項金額高達1400萬元、92年9月及10月自珈緦蜜公司則有400萬元、92年7月、8月自逸嘉公司亦有400萬元之進項,93年3月、4月自時代通路及峰偉公司亦分別有253萬9千元及123萬1千元之進項,如此龐大之金額,被告豈可能均以其存放家中之現金支付。
質之被告迄無法提出任何之資料足以證明安尼公司支付上開款項之事實。
足認被告自上開異常營業人所取得之統一發票進項憑證,均為不實。
被告既未真實進貨,其如何能提供如附表一所示各營業人之銷售貨品。
③被告對於其與如附表一所示各商家交易時,究竟係與何人接洽、聯繫,均無法明確陳明。
且自承其與比其公司、伊其公司、比其服飾店、史克普公司等營業人並無實際交易,而是依伯祥公司之要求開立發票予各該營業人。
另其與俊峰公司亦無往來,而是依青韋公司的要求開立發票予該營業人等情不諱(參本院97年8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及97年11月12日審判筆錄)。
益認被告開立予如附表一所示各營業人之統一發票,確有不實。
④綜合上述,被告無法提出任何具體事證,足以證明該公司與附表一所示各營業人間之銷售及付款事實,且對於其如何與附表一各營業人進行各項銷貨事宜,亦均無法明確說明。
其所辯各節,是否真實,已非無疑。
且查,被告所取得之卷附統一發票清冊中所列之進項憑證部分,依前開分析及國稅局之查核結果,其不實比例高達85%以上。
換言之,被告並無卷附統一發票查核清單上所列之進貨。
在無相當數量之進貨下,其自無可能與附表一所示之各營業人進行如附表一所示之銷貨。
足認被告上開所辯各節,均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有關尼登公司部分:①被告自92年7月至93年12月間,為尼登公司所取得之進項發票共221張,總進項金額計1828萬8527元,此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在卷可稽(參偵字第22874號卷第17-31頁),並有前開尼登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可查。
惟依上開查核清單所載,被告為尼登公司所取得之進項統一發票營業人中:⑴取自霈盈公司、時代通路公司、峰偉公司、逸嘉公司、翔儒公司、信貿公司、碩樟公司、東華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東華公司)、淐璟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淐璟公司)、安尼公司,及江詩丹頓公司、亞曼達服飾店、啟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啟發證券公司)等營業人之總銷售金額部分即佔達1737萬0825元。
但承前所述,霈盈公司、時代通路公司、峰偉公司、逸嘉公司、翔儒公司均屬遭國稅局認定屬虛設行號公司,另淐璟、東華公司亦經財政部國稅局認定屬於虛設行號,其中淐璟公司之負負人甲○○並因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而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364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在案,亦有判決書1份在卷可稽(附於本院卷內)。
另信貿公司、碩樟公司、安尼公司均屬尚有違欠暫緩撤銷登記之公司,上開各公司之負責人分別因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而遭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北區、南區、臺北市等國稅局移送偵辦等情,亦已如前述。
總計被告取自上開虛設行號或尚有違欠暫緩撤銷登記而遭移送法辦之異常營業人之進項金額即高達1705萬2348元。
⑵取自由營業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總管理處、日億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景美鐘錶有限公司、肥龍屋食品行、華生機車行、昌迪汽車有限公司、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加油站、力盛商店中山分店、台亞石了股份有限公司-台亞三峽介壽路站、登品國際有限公司、益洲股份有限公司中興站、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全國大溪交流道加油站、溪南加油站有限公司、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草屯交流道加油站、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埔里二站加油站、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水上二站加油站、走馬瀨加油站有限公司等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顯與尼登公司之所營服飾項目無關,且每單筆金額不高,足認此部分之進項統一發票,亦非尼登公司為銷售服飾而為之進貨。
上開各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總金額為:12 萬7424元。
⑶被告取自賣方不明之營業人金額28萬1644元。
該進項是否為尼登公司為銷售服飾而為之進貨,亦有不明。
⑷綜上分析,尼登公司之進項發票中,取自虛設行號或尚有違欠暫緩撤銷登記而遭移送法辦之異常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及顯非為安尼公司銷售服飾而為之進貨項目之金額已高達1737萬0825元。
此外,並有上述營業人不明之進項金額多達28萬1644元。
即使上列取自不明營業人之項目,及其他取自江詩丹頓公司、亞曼達服飾店、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友百貨公司)營業人之項目,均係為尼登公司銷售之服飾而為之進貨,總金額至多亦僅有80萬2030元。
但被告在上開期間所開出予附表二所示各營業人之總銷項金額高達1932萬4725元。
其亦不合常理甚明。
②若被告上開所辯均為真實,則尼登公司自92年7月起至93年12月止,進、銷之金額均極為龐大,如93年1月自碩樟公司之進項金額高達683萬5000元,93年3月、4月自時代通路公司、峰偉公司亦分別有134萬4000元、105萬5千元,92年11月、12月自東華公司則有220萬元之進項,92年8月自逸嘉公司則有150萬元之進貨,如此龐大之金額,加上前開安尼公司之進貨,被告豈可能均以其存放家中之現金支付。
參以被告在偵查中所提出之尼登公司之現金帳、分類總帳及日記帳,尼登公司除了在92年3月13日有一筆借自銀行的存款300萬元之存入款外,該公司並無相當數額之銀行存款進出。
若卷附之尼登公司之進、銷項所記載均為真實,此為數2千萬元左右之進、銷項,為何從未出現於公司之銀行存款項下,此亦不合商業習慣至明。
且質之被告迄無法提出任何之資料足以證明尼登公司支付上開款項之事實。
足認被告自上開異常營業人所取得之統一發票進項憑證,均為不實。
被告既未真實進貨,自無可能提供如附表二所示各營業人之銷售貨品。
此外,被告對於其與如附表二所示各商家交易時,究竟係與何人接洽、聯繫,亦均無法明確陳明,益認被告開立予如附表一所示各營業人之統一發票,確有不實。
④綜合上述,被告無法提出任何具體事證,足以證明尼登公司與附表二所示各營業人間之銷售及付款事實,且對於其如何與附表二各營業人進行各項銷貨事宜,亦均無法明確說明。
其所辯各節,是否真實,已非無疑。
且查,被告所取得之卷附統一發票清冊中所列之進項憑證部分,依前開分析及國稅局之查核結果,其不實比例高達98%以上。
換言之,被告並無卷附統一發票查核清單上所列之進貨。
在此無相當數量之進貨下,自無從與附表二所示之各營業人進行如附表二所示之銷貨。
足認被告上開所辯各節,亦均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㈣被告以安尼公司及尼登公司之名義,分別開立附表一、二等統一發票予附表一、二之營業人,其中開立予附表一編號5睿泰公司、11仲順公司、12晶悅坊、13滿的小坊、16鴻音飲食店未據以申報,以及附表二編號5貴陽公司(部分發票)、編號7龍融公司(部分發票)、編號8青韋公司(部分發票)、編號11乙○○結構技師事務所、編號13天香回味公司、編號16揚鎰公司、編號19金佳昌等未據以申報,而未生逃漏稅捐之結果(詳如附表二所示),及開立予附表一編號17、附表二編號14阜禧公司部分,該公司係屬虛設行號,並無實際之營業,亦無逃漏營業稅捐可言。
是上開各部分均只有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無幫助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㈤至於安尼公司及尼登公司之登記名義人林羽庭、吳宛株,雖均於國稅局調查時到場陳述時只是提供身分證明文件供被告辦理上開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手續,並未參與安尼公司、尼登公司之經營業務,檢察官並據以對其二人為不起訴處分。
但查,林羽庭、吳宛株既係自願擔任安尼公司、尼登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交出相關之資料供辦理登記,且於擔任負責人後,復將領得之統一發票,任由被告開立使用,足認其等二人,分別與被告有共同之犯意聯絡甚明。
㈥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於上開期間,擔任安尼、尼登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予如附表一、二編號等公司,其中以安尼公司名義開立予附表一編號1伯祥公司、編號2伊克公司、編號3貴陽公司、編號4蘭格百貨行、編號6龍融公司、編號7青韋公司、編號8比其公司、編號9款款服飾店忠孝分店、編號10款款服飾店忠孝二店、編號14伊其公司、編號16尼登公司、編號18款款服飾店、編號19比其服飾店、編號20史克普公司、編號21款款服飾店、編號22台灣卡柏萊公司等公司之65張發票,合計總銷金額2242萬1204元,分別經各該公司持以申報扣抵營業稅,而幫助各該公司共逃漏營業稅112萬1061元(各公司分別逃漏之金額詳如附表一所示); 及以尼登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二編號1億至昇公司、編號2豪門男飾精品店、編號3伯祥公司、編號4伊克公司、編號5貴陽公司(部分,詳如附表)、編號6俊峰公司、編號7龍融公司(部分,詳如附表)、編號8青韋公司(部分,詳如附表)、編號9比其公司、編號10歐柏公司、編號12伊其公司、編號17比其服飾店、編號18史克普公司、編號20銓丞公司、編號21德鴻公司、編號22新成百貨行等公司共111 張發票,合計總銷售金額為1873萬5868元,並分別經各該公司持以申報扣抵營業稅,而幫助各該公司逃漏93萬6790元(分別逃漏之金額詳如附表二所示)之犯行,均事證明確,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1月7日修正通過,於94年2月2日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訂有明文。
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
(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著有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合先敘明。
經查:⑴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已經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是自應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何者對被告有利。
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被告二人行為時法律即舊法對其較為有利。
⑵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後段之牽連犯規定亦經刪除。
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所為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及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即須分論併罰。
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不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且較有利於被告之法律,即刑法第55五條後段之規定,從較重之一罪予以論處。
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8條亦有修正,修正前規定為:2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修正後之規定則為:2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
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
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因此而有變更,自屬法律變更。
而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前之規定固較不利於被告,惟綜合本件被告犯罪情節,其所為應適用之連續犯規定,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並依適用法律不宜割裂原則,同應適用修正前即行為時刑法第28條之規定。
⑷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㈡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於95年5月24日公布,於同年月26日生效。
修正前、後之構成要件均相同。
但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法定刑為: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而95年5月26日生效之新法第71條之法定刑為: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被告行為之舊法對被告較為有利。
是揆諸前開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
㈢按統一發票乃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列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之事項而予填製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且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應逕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最高法院分別著有87年度臺非字第389號判決、85年度臺上字第3145號判決可資參照。
被告開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以及幫助附表一編號1伯祥公司、編號2伊克公司、編號3貴陽公司、編號4蘭格百貨行、編號6龍融公司、編號7青韋公司、編號8比其公司、編號9款款服飾店忠孝分店、編號10款款服飾店忠孝二店、編號14伊其公司、編號16尼登公司、編號18款款服飾店、編號19比其服飾店、編號20史克普公司、編號21款款服飾店、編號22台灣卡柏萊公司; 附表二編號1億至昇公司、編號2豪門男飾精品店、編號3伯祥公司、編號4伊克公司、編號5貴陽公司(部分,詳如附表)、編號6俊峰公司、編號7龍融公司(部分,詳如附表)、編號8青韋公司(部分,詳如附表)、編號9比其公司、編號10歐柏公司、編號12伊其公司、編號17比其服飾店、編號18史克普公司、編號20銓丞公司、編號21德鴻公司、編號22 新成百貨行等公司,分別逃漏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營業稅額,核其所為係犯95年5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
被告與登記名義人吳宛株及林羽庭間,分別就以安尼公司及尼登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分別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其雖非各該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但其與各具有該身分之吳宛株、林羽庭共犯本罪,依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以共犯論。
被告先後多次犯行,均係時間緊接,犯罪手法相同且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而為,均為連續犯,應依94年2月2日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分別論以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連續幫助逃漏稅捐之一罪。
而被告開立不實會計憑證之目的,無非供上述各家公司逃漏營業稅捐之用,故被告上開二犯行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論以較重之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一罪,並加重其刑。
被告為無身分之共犯,依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
並依法先加重而後減輕之。
至於被告以尼登公司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幫助如前述附表二所示伯祥等公司逃漏營稅部分,雖未據公訴人提起公訴,惟此部分與業經起訴處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而為起訴之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另公訴意旨認被告開立予如附表一編號17阜禧公司部分之不實發票,亦幫助該公司逃漏按發票金額5%計算之營業稅云云,但查,該公司為虛設行號,已如前述,是該公司本無實際銷貨,自無應繳付之稅捐,是此部分自不生逃漏稅捐之結果。
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如亦構成前開幫助逃漏稅捐罪,則與被告前開所犯幫助逃漏稅捐罪,有連續犯之關係,並與前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均附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開立不實之發票張數總計共351張,其中176張幫助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逃漏營業稅捐,合計共205萬7851元,紊亂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額查核之正確性,以及被告犯後仍飾詞圖卸,顯見其並無悔意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㈣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於民國96年7月16日公布施行,而被告本案犯罪時間為92年7至93年12月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無不能減刑之事由,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款之規定,爰依法減輕其宣告刑2分之1。
三、移送併辦意旨另略以: 被告係尼登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事項之犯意,而於92年9月至93年2月間,多次收受淐璟公司不實之92年10月份會計憑證3張,總銷售金額共100萬元,供尼登公司作為銷項憑證(應為進項憑證),持以申報扣抵進項稅額(應為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逃漏營業稅5萬元,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課稅之正確性及公平性云云,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商業登記法第71條第1款(應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幫助犯,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並與前開業經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移請本院併案審理。
惟查,移送併辦事實,認定被告係收受淐璟公司所開立之92年10月不實統一發票3張,縱涉及犯罪,則其犯罪行為之時間誠難橫跨至92年9月,及92年11月至93年2月。
又移送併辦意旨已陳明被告係收受淐璟公司之3張發票,供尼登作帳,且依卷附之統一發票查核清冊所載,尼登公司係將該3張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但移送併辦意旨卻將之認定為銷項憑證,與事實顯有不符。
又查,如依移送併辦意旨所認定之事實,被告取得不實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營業稅,其所為係使納稅義務人尼登公司因而逃漏營業稅5萬元。
是蒞庭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已更正罪名為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第41條之罪。
被告並非尼登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其是否應負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之轉嫁責任,尚有疑問。
縱被告仍應負尼登公司負責人之責任,其所負之責任亦屬依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規定之轉嫁罰,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自無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可言。
又查,統一發票係屬會計憑證,而非業務上之文書; 另營業人銷售稅與稅額申報書,屬營業人基於法律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履行其公法上之義務,亦非基於業務行為所製作之文書,是其做成此部分之文書,均非屬業務上之文書,是移送併辦意旨所指訴被告另涉之罪名,亦有未洽。
此外,有關淐璟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3張予尼登公司部分,被告係以尼登公司實際負責人之身分而收受該不實之統一發票,固無疑問。
但被告並非淐璟公司之負責人,其自無權開立統一發票,而移送併辦意旨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參與開立淐璟公司不實統一發票之行為,自亦難認被告有此部分之行為。
綜上,移送併辦有關逃漏稅捐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並無連續犯之關係,另有關指訴被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均屬不能證明,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當無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應退由檢察官另行偵查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95年5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智綸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李明益
法 官 李桂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嚴君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95年5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以安尼公司名義虛開銷項統一發票部分
┌──┬────────┬─────────┬─────┬─────┐
│編號│取得不實發票之營│發票時間及編號 │發票金額 │逃漏稅額 │
│ │業人即納稅義務人│ │(新臺幣)│ │
├──┼────────┼─────────┼─────┼─────┤
│1 │伯祥國際股份有限│92/11 WW00000000 │405,000 │20,250 │
│ │公司 │92/11 WW00000000 │180,000 │ 9,000 │
│ │ │92/11 WW00000000 │360,000 │18,000 │
│ │ │92/11 WW00000000 │360,000 │18,000 │
│ │ │92/11 WW00000000 │315,000 │15,750 │
│ │ │92/11 WW00000000 │480,000 │24,000 │
│ │ │92/11 WW00000000 │340,000 │17,000 │
│ │ │93/01 XW00000000 │395,200 │19,760 │
│ │ │93/01 XW00000000 │151,900 │ 7,595 │
│ │ │93/01 XW00000000 │410,000 │20,500 │
│ │ │93/01 XW00000000 │364,400 │18,220 │
│ │ │93/01 XW00000000 │363,000 │18,150 │
│ │ │93/01 XW00000000 │238,000 │11,900 │
│ │ │93/05 ZW00000000 │425,000 │21,250 │
│ │ │93/05 ZW00000000 │432,500 │21,625 │
│ │ │93/05 ZW00000000 │208,500 │10,425 │
│ │ │93/05 ZW00000000 │413,500 │20,675 │
│ │ │93/05 ZW00000000 │602,500 │30,125 │
├──┼────────┼─────────┼─────┼─────┤
│2 │伊克國際股份有限│93/03 YW00000000 │370,000 │18,500 │
│ │公司 │93/03 YW00000000 │288,000 │14,400 │
│ │ │93/03 YW00000000 │332,500 │16,625 │
│ │ │93/04 YW00000000 │531,000 │26,550 │
│ │ │93/04 YW00000000 │526,000 │26,300 │
│ │ │93/04 YW00000000 │489,200 │24,460 │
├──┼────────┼─────────┼─────┼─────┤
│3 │貴陽國際有限公司│93/06 ZW00000000 │358,000 │17,900 │
├──┼────────┼─────────┼─────┼─────┤
│4 │蘭格百貨行 │93/07 AW00000000 │285,714 │14,286 │
│ │ │93/08 AW00000000 │278,095 │13,905 │
│ │ │93/08 AW00000000 │198,095 │ 9,905 │
├──┼────────┼─────────┼─────┼─────┤
│5 │睿泰有限公司 │93/06 ZW00000000 │ 2,857 │未申報不生│
│ │ │ │ │幫助逃漏稅│
│ │ │ │ │捐結果 │
├──┼────────┼─────────┼─────┼─────┤
│6 │龍融有限公司 │93/06 ZW00000000 │360,000 │18,000 │
├──┼────────┼─────────┼─────┼─────┤
│7 │青韋國際有限公司│93/07 AW00000000 │443,810 │22,190 │
│ │ │93/07 AW00000000 │469,524 │23,476 │
│ │ │93/07 AW00000000 │438,095 │21,905 │
│ │ │93/07 AW00000000 │465,714 │23,286 │
│ │ │93/08 AW00000000 │133,333 │ 6,667 │
│ │ │93/08 AW00000000 │150,476 │ 7,524 │
│ │ │93/08 AW00000000 │457,143 │22,857 │
│ │ │93/08 AW00000000 │452,381 │22,619 │
├──┼────────┼─────────┼─────┼─────┤
│8 │比其開發股份有限│93/01 XW00000000 │405,000 │20,250 │
│ │公司 │93/02 XW00000000 │354,000 │17,700 │
├──┼────────┼─────────┼─────┼─────┤
│9 │款款服飾店忠孝分│93/07 AW00000000 │285,714 │14,286 │
├──┼────────┼─────────┼─────┼─────┤
│10 │款款服飾店忠孝二│93/07 AW00000000 │275,238 │13,762 │
│ │店 │93/08 AW00000000 │280,952 │14,048 │
│ │ │93/08 AW00000000 │283,810 │14,190 │
│ │ │93/08 AW00000000 │276,191 │13,809 │
│ │ │93/08 AW00000000 │171,429 │ 8,571 │
│ │ │93/08 AW00000000 │140,952 │ 7,048 │
├──┼────────┼─────────┼─────┼─────┤
│11 │仲順貿易股份有限│93/07 AW00000000 │ 3,810 │未申報不生│
│ │公司 │ │ │幫助逃漏稅│
│ │ │ │ │捐結果 │
├──┼────────┼─────────┼─────┼─────┤
│12 │晶悅坊 │92/11 WW00000000 │ 3,810 │未申報不生│
│ │ │ │ │幫助逃漏稅│
│ │ │ │ │捐結果 │
├──┼────────┼─────────┼─────┼─────┤
│13 │滿的小坊 │3/08 AW00000000 │ 4,095 │未申報不生│
│ │ │ │ │幫助逃漏稅│
│ │ │ │ │捐結果 │
├──┼────────┼─────────┼─────┼─────┤
│14 │伊其有限公司 │93/01 XW00000000 │390,000 │19,500 │
│ │ │93/02 XW00000000 │375,000 │18,750 │
├──┼────────┼─────────┼─────┼─────┤
│15 │鴻音飲食店 │93/08 AW00000000 │ 2,666 │未申報不生│
│ │ │ │ │幫助逃漏稅│
│ │ │ │ │捐結果 │
├──┼────────┼─────────┼─────┼─────┤
│16 │尼登企業有限公司│92/07 UW00000000 │366,857 │18,343 │
│ │ │92/07 UW00000000 │405,524 │20,276 │
│ │ │92/07 UW00000000 │186,667 │ 9,333 │
│ │ │92/09 VW00000000 │123,500 │ 6,175 │
│ │ │92/10 VW00000000 │245,000 │12,250 │
│ │ │92/10 VW00000000 │189,800 │ 9,490 │
├──┼────────┼─────────┼─────┼─────┤
│17 │阜禧企業有限公司│92/07 UW00000000 │414,762 │虛設行號不│
│ │ │92/07 UW00000000 │373,905 │生幫助逃漏│
│ │ │92/08 UW00000000 │458,476 │稅捐結果 │
│ │ │92/08 UW00000000 │472,381 │ │
│ │ │92/08 UW00000000 │380,762 │ │
│ │ │92/08 UW00000000 │442,857 │ │
│ │ │92/08 UW00000000 │314,286 │ │
│ │ │92/09 VW00000000 │209,000 │ │
│ │ │92/10 VW00000000 │178,400 │ │
│ │ │92/10 VW00000000 │194,000 │ │
├──┼────────┼─────────┼─────┼─────┤
│18 │款款服飾店 │93/08 AW00000000 │190,476 │ 9,524 │
├──┼────────┼─────────┼─────┼─────┤
│19 │比其服飾店 │93/02 XW00000000 │389,000 │19,450 │
├──┼────────┼─────────┼─────┼─────┤
│20 │史克普股份有限公│93/02 XW00000000 │426,000 │21,300 │
│ │司 │93/02 XW00000000 │340,000 │17,000 │
│ │ │93/03 YW00000000 │528,000 │26,400 │
│ │ │93/03 YW00000000 │492,000 │24,620 │
│ │ │93/03 YW00000000 │510,000 │25,500 │
│ │ │93/04 YW00000000 │566,200 │28,310 │
│ │ │93/04 YW00000000 │526,200 │26,310 │
├──┼────────┼─────────┼─────┼─────┤
│21 │款款服飾店 │93/07 AW00000000 │190,476 │ 9,524 │
├──┼────────┼─────────┼─────┼─────┤
│22 │台灣卡柏萊有限公│93/08 AW00000000 │ 35,235 │ 1,762 │
│ │司 │ │ │ │
└──┴────────┴─────────┴─────┴─────┘
附表二: 以尼登公司名義虛開銷項統一發票部分
┌──┬────────┬─────────┬─────┬─────┐
│編號│取得不實發票之營│發票時間及編號 │發票金額 │逃漏稅額 │
│ │業人即納稅義務人│ │(新臺幣)│ │
├──┼────────┼─────────┼─────┼─────┤
│1 │億至昇呢羢有限公│92/08 UW00000000 │462.857 │23,145 │
│ │司 │92/08 UW00000000 │414,286 │20,714 │
├──┼────────┼─────────┼─────┼─────┤
│2 │豪門男飾精品店 │92/11 WW00000000 │ 4,762 │ 238 │
│ │ │92/12 WW00000000 │ 9,524 │ 476 │
│ │ │92/12 WW00000000 │ 4,762 │ 238 │
│ │ │92/12 WW00000000 │ 10,286 │ 514 │
│ │ │92/12 WW00000000 │ 4,762 │ 238 │
│ │ │92/12 WW00000000 │ 15,238 │ 762 │
│ │ │92/12 WW00000000 │ 15,238 │ 762 │
│ │ │92/12 WW00000000 │ 18,095 │ 905 │
│ │ │92/12 WW00000000 │ 18,095 │ 905 │
├──┼────────┼─────────┼─────┼─────┤
│3 │伯祥國際股份有限│92/11 WW00000000 │250,000 │12,500 │
│ │公司 │92/11 WW00000000 │240,000 │12,000 │
│ │ │92/11 WW00000000 │350,000 │17,500 │
│ │ │92/11 WW00000000 │360,000 │18,000 │
│ │ │93/01 XW00000000 │350,000 │17,500 │
│ │ │93/01 XW00000000 │367,500 │18,375 │
│ │ │93/01 XW00000000 │391,000 │19,550 │
│ │ │93/01 XW00000000 │396,000 │19,800 │
│ │ │93/02 XW00000000 │387,600 │19,380 │
│ │ │93/02 XW00000000 │366,600 │18,330 │
│ │ │93/03 YW00000000 │450,000 │22,500 │
│ │ │93/03 YW00000000 │312,000 │15,600 │
│ │ │93/03 YW00000000 │520,000 │26,000 │
│ │ │93/03 YW00000000 │255,000 │12,750 │
│ │ │93/03 YW00000000 │ 47,619 │ 2.381 │
│ │ │93/04 YW00000000 │456,960 │22,848 │
│ │ │93/04 YW00000000 │508,000 │25,400 │
│ │ │93/04 YW00000000 │516,000 │25,800 │
│ │ │93/05 ZW00000000 │492,300 │24,615 │
│ │ │93/05 ZW00000000 │524,800 │26,240 │
│ │ │93/06 ZW00000000 │491,000 │24,550 │
│ │ │93/06 ZW00000000 │520,100 │26,005 │
├──┼────────┼─────────┼─────┼─────┤
│4 │伊克國際股份有限│93/01 XW00000000 │380,000 │19,000 │
│ │公司 │ │ │ │
├──┼────────┼─────────┼─────┼─────┤
│5 │貴陽國際有限公司│92/07 UW00000000 │ 2,857 │未申報不生│
│ │ │92/07 UW00000000 │ 4,286 │幫助逃漏稅│
│ │ │92/07 UW00000000 │ 9,524 │捐結果 │
│ │ │92/07 UW00000000 │ 5,714 │ │
│ │ │92/08 UW00000000 │ 6,667 │ │
│ │ │92/09 VW00000000 │ 2,276 │ │
│ │ │92/09 VW00000000 │ 8,095 │ │
│ │ │92/09 VW00000000 │ 3,143 │ │
│ │ │92/09 VW00000000 │ 5,238 │ │
│ │ │------------------│----------│----------│
│ │ │92/09 VW00000000 │19,048 │ 952 │
│ │ │92/09 VW00000000 │195,714 │ 9,786 │
│ │ │92/09 VW00000000 │ 77,143 │ 3,857 │
│ │ │------------------│----------│----------│
│ │ │92/10 VW00000000 │ 4,762 │未申報不生│
│ │ │92/10 VW00000000 │ 5,714 │幫助逃漏稅│
│ │ │92/10 VW00000000 │ 85,714 │捐結果 │
│ │ │------------------│----------│----------│
│ │ │92/10 VW00000000 │190,476 │ 9,524 │
│ │ │92/10 VW00000000 │ 13,333 │ 667 │
│ │ │92/11 WW00000000 │ 12,381 │ 619 │
│ │ │92/12 WW00000000 │ 55,238 │ 2,762 │
│ │ │92/12 WW00000000 │ 24,190 │ 1,210 │
│ │ │------------------│----------│----------│
│ │ │93/01 XW00000000 │ 14,286 │未申報不生│
│ │ │93/01 XW00000000 │ 4,736 │幫助逃漏稅│
│ │ │93/01 XW00000000 │ 19,048 │捐結果 │
│ │ │93/02 XW00000000 │ 3,038 │ │
│ │ │93/02 XW00000000 │ 6,000 │ │
│ │ │------------------│----------│----------│
│ │ │93/06 ZW00000000 │ 49,048 │ 2,452 │
│ │ │93/06 ZW00000000 │363,048 │18,152 │
│ │ │93/06 ZW00000000 │ 29,525 │ 1,476 │
│ │ │93/06 ZW00000000 │425,000 │21,250 │
├──┼────────┼─────────┼─────┼─────┤
│6 │俊鋒實業股份有限│92/11 WW00000000 │ 71,429 │ 3,571 │
│ │公司 │ │ │ │
├──┼────────┼─────────┼─────┼─────┤
│7 │龍融有限公司 │92/07 UW00000000 │ 4,571 │未申報不生│
│ │ │92/07 UW00000000 │ 4,286 │幫助逃漏稅│
│ │ │92/07 UW00000000 │ 7,619 │捐結果 │
│ │ │92/07 UW00000000 │ 4,286 │ │
│ │ │92/07 UW00000000 │ 9,524 │ │
│ │ │92/11 WW00000000 │ 4,286 │ │
│ │ │92/11 WW00000000 │ 4,762 │ │
│ │ │----------------- │----------│----------│
│ │ │92/11 WW00000000 │ 40,000 │ 2,000 │
│ │ │92/11 WW00000000 │ 34,286 │ 1,714 │
│ │ │92/11 WW00000000 │ 85,714 │ 4,286 │
│ │ │92/11 WW00000000 │ 23,809 │ 1,191 │
│ │ │92/12 WW00000000 │ 90,286 │ 4,515 │
│ │ │92/12 WW00000000 │ 65,714 │ 3,286 │
│ │ │93/05 ZW00000000 │ 7,238 │ 362 │
│ │ │93/05 ZW00000000 │ 33,333 │ 1,667 │
│ │ │------------------│----------│----------│
│ │ │93/05 ZW00000000 │ 3,904 │未申報不生│
│ │ │93/05 ZW00000000 │ 2,381 │幫助逃漏稅│
│ │ │93/05 ZW00000000 │ 2,933 │捐結果 │
│ │ │------------------│----------│----------│
│ │ │93/05 ZW00000000 │ 19,048 │ 952 │
│ │ │------------------│----------│----------│
│ │ │93/05 ZW00000000 │ 2,533 │未申報不生│
│ │ │93/05 ZW00000000 │ 6,000 │幫助逃漏稅│
│ │ │ │ │捐結果 │
│ │ │------------------│----------│----------│
│ │ │93/05 ZW00000000 │ 14,286 │ 714 │
│ │ │------------------│----------│----------│
│ │ │93/05 ZW00000000 │ 2,286 │未申報不生│
│ │ │93/05 ZW00000000 │ 9,524 │幫助逃漏稅│
│ │ │93/05 ZW00000000 │ 9,524 │捐結果 │
│ │ │93/05 ZW00000000 │ 9,524 │ │
│ │ │------------------│----------│----------│
│ │ │93/06 ZW00000000 │ 12,857 │ 643 │
│ │ │------------------│----------│----------│
│ │ │93/06 ZW00000000 │ 2,457 │未申報不生│
│ │ │93/06 ZW00000000 │ 3,810 │幫助逃漏稅│
│ │ │93/06 ZW00000000 │ 2,476 │捐結果 │
├──┼────────┼─────────┼─────┼─────┤
│8 │青韋國際有限公司│92/09 VW00000000 │ 97,143 │ 4,857 │
│ │ │92/09 VW00000000 │ 57,143 │ 2,857 │
│ │ │92/09 VW00000000 │ 28,571 │ 1,429 │
│ │ │92/09 VW00000000 │ 9,524 │ 476 │
│ │ │92/10 VW00000000 │ 71,429 │ 3,571 │
│ │ │92/10 VW00000000 │ 23,810 │ 1,190 │
│ │ │92/10 VW00000000 │ 62.114 │ 3,106 │
│ │ │92/10 VW00000000 │ 66,667 │ 3,333 │
│ │ │92/10 VW00000000 │ 78,571 │ 3,929 │
│ │ │------------------│----------│----------│
│ │ │93/02 XW00000000 │ 14,286 │未申報不生│
│ │ │93/02 XW00000000 │ 18,095 │幫助逃漏稅│
│ │ │93/02 XW00000000 │ 45,143 │捐結果 │
│ │ │93/05 ZW00000000 │ 4,762 │ │
│ │ │93/05 ZW00000000 │ 5,238 │ │
│ │ │93/05 ZW00000000 │ 4,762 │ │
│ │ │------------------│----------│----------│
│ │ │93/05 ZW00000000 │141,250 │ 7,063 │
│ │ │93/05 ZW00000000 │124,200 │ 6,210 │
│ │ │93/05 ZW00000000 │126,000 │ 6,300 │
│ │ │93/06 ZW00000000 │ 21,905 │ 1,095 │
│ │ │93/06 ZW00000000 │ 13,000 │ 650 │
│ │ │93/06 ZW00000000 │ 10,476 │ 524 │
│ │ │93/06 ZW00000000 │ 12,381 │ 619 │
│ │ │------------------│----------│----------│
│ │ │93/06 ZW00000000 │ 7,619 │未申報不生│
│ │ │ │ │幫助逃漏稅│
│ │ │ │ │捐結果 │
├──┼────────┼─────────┼─────┼─────┤
│9 │比其開發股份有限│93/01 XW00000000 │105,600 │ 5,280 │
│ │公司 │93/02 XW00000000 │430,000 │21,500 │
├──┼────────┼─────────┼─────┼─────┤
│10 │歐柏國際股份有限│93/02 XW00000000 │220,050 │11,002 │
│ │公司 │ │ │ │
├──┼────────┼─────────┼─────┼─────┤
│11 │乙○○結構技師事│93/05 ZW00000000 │ 5,143 │未申報不生│
│ │務所 │ │ │幫助逃漏稅│
│ │ │ │ │捐結果 │
├──┼────────┼─────────┼─────┼─────┤
│12 │伊其有限公司 │93/01 XW00000000 │365,600 │18,280 │
│ │ │93/01 XW00000000 │366,000 │18,300 │
│ │ │93/02 XW00000000 │485,000 │24,250 │
├──┼────────┼─────────┼─────┼─────┤
│13 │天香回味有限公司│93/01 XW00000000 │ 47,619 │未申報不生│
│ │ │93/01 XW00000000 │ 40,000 │幫助逃漏稅│
│ │ │ │ │捐結果 │
├──┼────────┼─────────┼─────┼─────┤
│14 │阜禧企業有限公司│92/07 UW00000000 │ 2,286 │虛設行號不│
│ │ │92/07 UW00000000 │ 2,854 │生幫助逃漏│
│ │ │92/07 UW00000000 │ 3,619 │稅捐結果 │
│ │ │92/07 UW00000000 │ 2,857 │ │
│ │ │92/08 UW00000000 │ 2,381 │ │
│ │ │92/08 UW00000000 │ 2,857 │ │
│ │ │92/08 UW00000000 │ 7,143 │ │
│ │ │92/08 UW00000000 │ 3,333 │ │
│ │ │92/08 UW00000000 │ 8,381 │ │
│ │ │92/08 UW00000000 │ 3,143 │ │
│ │ │92/08 UW00000000 │ 10,286 │ │
│ │ │92/08 UW00000000 │ 10,476 │ │
│ │ │92/09 VW00000000 │ 1,905 │ │
│ │ │92/09 VW00000000 │209,524 │ │
│ │ │92/09 VW00000000 │ 1,905 │ │
│ │ │92/09 VW00000000 │ 1,905 │ │
│ │ │92/09 VW00000000 │ 1,905 │ │
│ │ │92/09 VW00000000 │ 3,801 │ │
│ │ │92/10 VW00000000 │ 2,381 │ │
│ │ │92/10 VW00000000 │ 3,333 │ │
│ │ │92/10 VW00000000 │ 9,524 │ │
│ │ │92/10 VW00000000 │ 7,619 │ │
│ │ │92/10 VW00000000 │ 1,952 │ │
│ │ │92/10 VW00000000 │ 12,381 │ │
│ │ │92/10 VW00000000 │ 2,381 │ │
│ │ │92/10 VW00000000 │ 9,524 │ │
│ │ │92/10 VW00000000 │ 3,810 │ │
│ │ │92/11 WW00000000 │ 2,857 │ │
│ │ │92/11 WW00000000 │ 47,619 │ │
│ │ │92/11 WW00000000 │ 28,095 │ │
│ │ │92/11 WW00000000 │ 2,857 │ │
│ │ │92/11 WW00000000 │ 2,800 │ │
│ │ │92/11 WW00000000 │ 3,809 │ │
│ │ │92/11 WW00000000 │ 9,524 │ │
│ │ │92/11 WW00000000 │ 4,762 │ │
│ │ │92/11 WW00000000 │114,286 │ │
│ │ │92/11 WW00000000 │ 33,333 │ │
│ │ │92/12 WW00000000 │ 19,048 │ │
│ │ │92/12 WW00000000 │ 9,524 │ │
│ │ │92/12 WW00000000 │ 2,857 │ │
│ │ │92/12 WW00000000 │ 3,810 │ │
│ │ │92/12 WW00000000 │ 2,552 │ │
│ │ │92/12 WW00000000 │ 3,333 │ │
│ │ │92/12 WW00000000 │ 5,714 │ │
│ │ │92/12 WW00000000 │ 1,903 │ │
│ │ │92/12 WW00000000 │ 5,714 │ │
│ │ │93/01 XW00000000 │ 2,286 │ │
│ │ │93/01 XW00000000 │ 2,952 │ │
│ │ │93/01 XW00000000 │ 2,857 │ │
│ │ │93/01 XW00000000 │ 2,381 │ │
│ │ │93/01 XW00000000 │ 2,190 │ │
│ │ │93/01 XW00000000 │ 3,333 │ │
│ │ │93/01 XW00000000 │ 4,381 │ │
│ │ │93/02 XW00000000 │ 2,838 │ │
│ │ │93/02 XW00000000 │ 2,667 │ │
│ │ │93/02 XW00000000 │ 2,381 │ │
│ │ │93/02 XW00000000 │ 2,667 │ │
│ │ │93/02 XW00000000 │ 2,571 │ │
│ │ │93/02 XW00000000 │ 2,381 │ │
│ │ │93/03 YW00000000 │ 11,429 │ │
│ │ │93/03 YW00000000 │ 3,333 │ │
│ │ │93/03 YW00000000 │ 47,619 │ │
│ │ │93/03 YW00000000 │ 2,381 │ │
│ │ │93/03 YW00000000 │ 4,286 │ │
│ │ │93/03 YW00000000 │ 45,714 │ │
│ │ │93/03 YW00000000 │ 56,190 │ │
│ │ │93/03 YW00000000 │ 3,810 │ │
│ │ │93/03 YW00000000 │ 6,858 │ │
│ │ │93/04 YW00000000 │ 2,857 │ │
│ │ │93/04 YW00000000 │ 3,333 │ │
│ │ │93/04 YW00000000 │ 19,048 │ │
│ │ │93/04 YW00000000 │ 17,143 │ │
│ │ │93/04 YW00000000 │ 14,286 │ │
│ │ │93/04 YW00000000 │ 6,667 │ │
│ │ │93/04 YW00000000 │ 4,286 │ │
│ │ │93/04 YW00000000 │ 5,238 │ │
│ │ │93/04 YW00000000 │ 3,333 │ │
│ │ │93/04 YW00000000 │ 3,333 │ │
│ │ │93/04 YW00000000 │ 4,000 │ │
│ │ │93/04 YW00000000 │ 2,667 │ │
│ │ │93/04 YW00000000 │ 6,667 │ │
│ │ │93/04 YW00000000 │ 3,810 │ │
│ │ │93/05 ZW00000000 │ 3,333 │ │
│ │ │93/05 ZW00000000 │ 2,381 │ │
│ │ │93/05 ZW00000000 │ 2,838 │ │
│ │ │93/05 ZW00000000 │ 3,809 │ │
│ │ │93/05 ZW00000000 │ 2,057 │ │
│ │ │93/05 ZW00000000 │ 5,143 │ │
│ │ │93/05 ZW00000000 │ 2,857 │ │
│ │ │93/05 ZW00000000 │ 5,429 │ │
│ │ │93/05 ZW00000000 │ 3,524 │ │
│ │ │93/06 ZW00000000 │ 5,714 │ │
│ │ │93/06 ZW00000000 │ 6,952 │ │
│ │ │93/06 ZW00000000 │ 2,914 │ │
│ │ │93/06 ZW00000000 │ 5,124 │ │
│ │ │93/06 ZW00000000 │ 2,857 │ │
│ │ │93/06 ZW00000000 │ 3,333 │ │
│ │ │93/06 ZW00000000 │ 2,857 │ │
│ │ │93/06 ZW00000000 │ 6,190 │ │
│ │ │93/06 ZW00000000 │ 3,810 │ │
│ │ │93/06 ZW00000000 │ 3,810 │ │
├──┼────────┼─────────┼─────┼─────┤
│15 │卡丁開發有限公司│92/11 WW00000000 │ 5,225 │未申報不生│
│ │ │ │ │幫助逃漏稅│
│ │ │ │ │捐結果 │
├──┼────────┼─────────┼─────┼─────┤
│16 │揚鎰服裝實業有限│92/09 VW00000000 │ 50,000 │未申報不生│
│ │公司 │92/09 VW00000000 │ 95,238 │幫助逃漏稅│
│ │ │92/09 VW00000000 │ 24,762 │捐結果 │
│ │ │92/10 VW00000000 │ 57,143 │ │
│ │ │92/10 VW00000000 │104,762 │ │
│ │ │92/10 VW00000000 │ 28,571 │ │
│ │ │92/10 VW00000000 │ 77,143 │ │
├──┼────────┼─────────┼─────┼─────┤
│17 │比其服飾店 │93/02 XW00000000 │350,000 │17,500 │
│ │ │93/02 XW00000000 │ 76,190 │ 3,810 │
├──┼────────┼─────────┼─────┼─────┤
│18 │史克普股份有限公│93/01 XW00000000 │385,000 │19,250 │
│ │司 │93/01 XW00000000 │270,000 │13,500 │
│ │ │93/01 XW00000000 │ 71,429 │ 3,571 │
│ │ │93/02 XW00000000 │420,000 │21,000 │
├──┼────────┼─────────┼─────┼─────┤
│19 │金佳昌有限公司 │93/01 XW00000000 │ 2,381 │未申報不生│
│ │ │ │ │幫助逃漏稅│
│ │ │ │ │捐結果 │
├──┼────────┼─────────┼─────┼─────┤
│20 │銓丞實業有限公司│92/07 UW00000000 │171,429 │ 8,571 │
│ │ │92/07 UW00000000 │ 11,429 │ 571 │
│ │ │92/07 UW00000000 │213,810 │10,690 │
│ │ │92/07 UW00000000 │ 14,286 │ 714 │
│ │ │92/07 UW00000000 │ 61,905 │ 3,095 │
│ │ │92/07 UW00000000 │467,143 │23,357 │
│ │ │92/07 UW00000000 │269,524 │13,476 │
│ │ │92/07 UW00000000 │280,571 │14,029 │
│ │ │92/08 UW00000000 │ 19,048 │ 952 │
│ │ │92/08 UW00000000 │ 16,190 │ 810 │
│ │ │92/08 UW00000000 │ 19,048 │ 952 │
│ │ │92/08 UW00000000 │ 13,810 │ 690 │
│ │ │92/08 UW00000000 │ 93,143 │ 4,657 │
│ │ │92/08 UW00000000 │ 13,143 │ 657 │
│ │ │92/08 UW00000000 │ 57,143 │ 2,857 │
│ │ │92/08 UW00000000 │110,476 │ 5,524 │
│ │ │92/08 UW00000000 │ 20,476 │ 1,024 │
│ │ │92/08 UW00000000 │ 27,238 │ 1,362 │
│ │ │92/08 UW00000000 │ 50,286 │ 2,514 │
│ │ │92/08 UW00000000 │ 19,048 │ 9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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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新成百貨行 │92/08 UW00000000 │ 22,857 │ 1,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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