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7,重附民,51,2009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己○○
丁○○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陳逸華律師
被 告 甲○○
乙○○
戊○○
丙○○
上列被告等因97年度金訴字第8號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詹慶堂
法 官 楊蕙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馬正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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