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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重附民字第66號
原 告 己○○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劍履律師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
被 告 丁○○
乙○○
丙○○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卷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丙○○、乙○○被訴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是原告此部分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又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及丁○○既係因受僱人即被告丙○○、乙○○而依民法負有賠償責任之人,則被告丙○○、乙○○部分既經駁回,其請求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及丁○○連帶賠償部分,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詹慶堂
法 官 楊蕙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馬正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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