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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戊○○
己○○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丁○○
被 告 庚○○
(現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
徐新傑
甲○○
丙○○
辛○○
劉宗育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七○號被告陳震偉被訴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詩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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