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7,重附民,76,2009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Disney Enterpris
es,Ine)
法定代理人 瑪莉 弗喜兒Ma
原 告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Warner Bros. Entertainm ent Inc)
法定代理人 大衛 凱普蘭Da
原 告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Twentieth Cen tury Fox
法定代理人 珍 桑德蘭Jan
原 告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Universal City Studios P
法定代理人 史提夫 湯瑪士 康
原 告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Columbia Pictur es Indust
法定代理人 維琪 索羅門Vi
原 告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New Line Production s, Inc)
法定代理人 安德魯 馬修 A
原 告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Paramount Pictur es Corpor
法定代理人 保羅 史賓格勒P
上列七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洪紹恆律師
魏勻瑩律師
李珮瑄律師
被 告 全球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
兼法定代理 甲○○ 住臺北市○
被 告 丙○○ 住臺北縣淡
戊○○ 住桃園縣桃
丁○○ 住臺北市○
己○○ 住高雄市○
乙○○ 住臺北市○
居臺北市○
被 告 達霖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宜斌 住同上
上列被告等因97年度易字第2978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所附證據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正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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